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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微信红包该如何认定?基本案情王某某,中共党员,G区某局办公室副主任。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王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分管户外广告、非广告类招牌、建筑垃圾运输审批的便利,收受杨某、富某、黄某、钟某、梅某、李某6名管理服务对象微信红包6个共1200元,微信转账9次共6300元,现金1000元,合计金额8500元。管理服务对象均未从中获利。审查期间,王某某主动配合,如实交代其违纪问题,退回部分钱财。分歧意见在案件定性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个人微信红包系一种受贿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没有为他人
2、谋取利益,属于构成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财的违纪行为。点评评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王某某不存在违规审批的情形,涉及行政审批的4名(杨某、富某、黄某、钟某)管理服务对象的审批申请均按程序合法操作,4名管理服务对象均未从中获利。王某某要求中队执法队员对某房产物业经理梅某擅自使用消防栓案酌情处理一事,梅某未从中获利。王某某与平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李某不存在实质性的工作关系,只是在李某办理宝丽石材相关许可证的过程中(当时王某某担任G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王某某指点其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李某未从中获利。因此,王某某并未利用职权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接受微信红包的行为本身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王某某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违纪,而不是受贿。处理结果鉴于王某某悔过态度较好,退回部分钱财,经G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对王某某违纪问题给予从轻处理。2019年6月,G区党工委决定,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本文摘自50类常见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