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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被害人而言不够公平和公正。而只能在立法上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才能用以实现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公平、公正。也才会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体系的指导,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私力救济”。而这也是依法治国法制理念的必然。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私力救济公力救济一、引子案例一、1998年8月15日,王某参加英语爱好者活动时结识外籍华人刘某。后刘某以教其学英语为由邀请王某到其住处,并将其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王某趁刘某去卫生间时报警,
2、并被公安人员解救出来。2000年8月,刘某以“贞操权”受损害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45万元。2001年1月,一审判决判令刘某赔偿王某“贞操权”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对此,双方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已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受理”。因此,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1案例二、2000年3月24日,被告人董占魁驾驶金冠牌小客车从西宁出发返回祁连,因超速行驶,且与乘车人闲谈,导致注意力不
3、集中,操作失误,酿成车祸,乘车人魏风经抢救无效死亡,董占魁及其他乘车人均受伤。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董占魁构成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赔偿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补偿费不足部分及被抚养人生活、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该案第一审判决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予理会,第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重审判决在确认被告人刑事责任及其他民事赔偿的同时,亦对精神损害作出了认定:被告人董占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财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让措精神抚慰金2000元。该案上诉后,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前述两案仅仅是附带民事诉讼中
4、引起的无数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缩影。在司法实践中,这类似案件实在太多,在立法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未予以明确,而从发展趋势看,精神损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对象将成为必然。二、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以上两条规定限制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适
5、用于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则排除在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 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身
6、体权。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
7、3 2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否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如在涉及死亡补偿费时,有些法院参考了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
8、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这项费用的赔偿予以肯定。该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死亡补偿费,笔者认为就是对非财产损害的补偿,属于精神损害赔偿中的抚慰金。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予明确,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中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释200217号则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鉴于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的个案所出现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
9、精神损害赔偿,就出现了有的判决赔偿,有的不判决赔偿的矛盾现象。如在案例一中,王某以“贞操权”受损害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45万元,2001年1月,一审判决判令刘某赔偿王某“贞操权”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而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起诉。在懂占魁交通肇事案中,一审判决对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未予理会,第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重审判决对精神损害部分作出认定:被告人董占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财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才让措精神抚慰
10、金2000元。又如某省首例因强奸案引起的“贞操权”受侵犯索赔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慰问金2万元。案情如下:2001年7月,吴某到同事王某的宿舍玩,在王某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将王某按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2001年10月,某人民法院判定:吴某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后,王某以吴某的犯罪行为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吴某赔偿精神损失12万元。2002年4月,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慰问金2万元。3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杀人、伤害、强奸犯罪案件的被害人极其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但是,在法律未作出修改前
11、,通常处理的结果都是对精神损害部分不予支持,这样不利于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更好地惩罚和教育犯罪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个案的处理采用变通的办法,如前所述吴某强奸王某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精神损害部分不予支持,但是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时,法院则予以支持,判决已服刑的被告人予以赔偿。但是囿于刑事诉讼法的不明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法释200217号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使得这种变通不能普遍推行,被害人因罪犯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害仍不能依法得到救济。通过这类似的变通做法虽然使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得到一定的补偿,但是这样也形成了讼累,本来一个刑事附
12、带民事诉讼程序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却要分两个不同的程序来解决,增加了诉讼成本。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应该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统一立法的前提下使司法工作者有法可依,也使他们能够在规范的情况下有效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体系的指导,也有利于对被害人的权益进行“私力救济”。(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一直以来刑事领域沿用的是“公力救济”模式,即国家机关替代被害人对犯罪人进行惩罚而忽视对被害人的救济和抚慰。这样的确体现了现代法制的文明与进步,用刑法的手段来惩罚犯罪人固然可以缓解被害人的复仇情绪
13、,体现法律的权威,避免因个人复仇造成社会危机。但是在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被害人不仅遭受了肉体上的侵害,而且精神上也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这使“公力救济”和对被害人的“私力救济”之间出现了矛盾。“公力救济”的目的是帮助弱势群体,但是往往让真正的弱势群体一一被害人无法得到满足,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得到满足。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对被害人而言不够公平和公正。因为犯罪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刑法,同时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侵害,使被害人的精神遭受损失,从而需要立法的保护,以实现法律意义上
14、的真正的公平和公正。同样,这也能够更好地惩罚和教育犯罪人,有效地维护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从立法上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使得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体系的指导,有利于对被害人进行“私力救济”,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法制理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关于“当事人因受到侮辱、诽谤提起刑事诉讼的,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的司法解释推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非物质损失的精神损害,也可以提出附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构成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4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仅
15、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人身非财产性权益,弥补我国缺失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漏洞,而且还可与具结悔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他民事侵权责任相结合,共同构成现代侵权法保护人格权的完整法律机制,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充分尊重。同时,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法律途径,获得相应的物质补偿并得到心理的抚慰。况且,精神损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对象将成为必然,这是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发展趋势相吻合的。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外已经司空见惯。据报载,美国一名15岁女孩被强奸后,被告人被法院判决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22500美元;一名加利福尼亚人,因其伴侣失约而致其心烦意乱,一怒之下将其伴侣告上法庭,索赔38万美元,以赔偿他白白打扮一番并驱车40英里而一无所获的损失。5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在同一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