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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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摘要】目前,农民工问题已经日益突出有待国家的解决。农民工平等权是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产物。农民工是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传统等级制度的观念等原因,造成他们的平等权经常被忽视,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处处受到歧视。本文是通过对农民工平等权各方面进行讨论,并为其提供合理有效的法律对策进行保障。【关键词】农民工平等权法律保障法律对策平等权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就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马克思曾说过:“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延伸

2、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农民工是社会的基本成员之一,应该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差别对待。平等权是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一、平等权的定义范畴我们首先要了解的是平等权在法律上是如何下定义的。通常来说,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首先,平等权并不只是指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严格地说,它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权利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义务平等,即所有的公民平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机关

3、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公民,在保护或惩罚上一视同仁,不可因人而异;四是法律界限平等,即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出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四部分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的统一构成了法律上的平等权。其次,平等权表达的是一种原则和信念。它否定那种强调有差别的个人,且把社会等级的存在视为社会正义的基础,依据各个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有差别地分配权利义务,对多数人的自由严加限制而对少数人的自由加以特殊保护的社会现象和制度。与公民的其他权利相比较,平等权的特殊性在于,它所强调的一视同仁对待的原则渗透在个体、群体彼此之间,或公民与他人相联系的各种法律权利的享有中。中国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继承法中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的

4、规定,刑法中有关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条款,以及对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要求等,无一不体现着这种一视同仁的原则和信念。“农民工” 一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畸形产物,是被逼无助的一群奔走在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谋生者,是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期的最大牺牲者和贡献者;他们是农业户口,既从事着务农工作又从事着务工工作,农民工的出现,深刻折射出中国农村社会的现状和未来,提醒政府已经到了必须尽快加快农村社会发展的紧要关头。农民工还包括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口在农村而在城市工作的中高学历人员,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在中国实施多年的实行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下,我们所说的“农民工

5、”,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而农民工可以说是社会上的弱势全体,保护农民工平等权在当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有利于实现实质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补充形式上的漏洞;有利于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为城市建设做贡献,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真正地实现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社会理念。二、农民工平等权的现状1、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从农民中分化出来并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参与城市的建设,为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处处被排斥和受到不公平对

6、待。因此,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长期以来,“农民工”已经成了人们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习惯性称呼,与这个词相伴的往往是更多的关注和同情。而最近,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在谈及“农民工”这一称谓时表示,这样的称谓本身就带有歧视色彩,呼吁社会慎用这一称谓。“工农商学兵,本是职业的划分,为什么唯独“农民”永远要被加上特定的标签呢? ”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昨天在与社科界专家学者座谈时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并呼吁取消“农民工”这一称谓。农民是职业呀,哪有生出来就是工人的?哪有生出来就是商人的?结果偏偏农民生出来就是农民,刚生出来就变农民了,他还没干活儿呢,就农民了。包括在企业、

7、在单位的相应的待遇,你农村招进来的跟本地的就不一样,跟城市居民就不一样,一系列的歧视,本来应该融合,到哪个地方就应该融合到单位,融合到学校,融合到我们社会,这个社会才能和谐。“农民工”这一称呼的背后隐藏的是一系列的歧视,要努力消除身份界限,鼓励外来务工人员融入社会。2、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从教育经费上看,国家将投入的教育经费基本上都用于城市,农村的教育经费往往只能靠自身负担。农民工往往因为贫困无法负担起教育费用,又未获得政府或者社会机构帮助而不得不辍学打工。他们的受教育权如何能得到保护?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调查,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

8、在占总数不到40%的城市人口上的投资占77%,而占人口总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从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上看,农村人口受高等教育机会远远低于城市人口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农村人口文盲比例居高不下,学历低者比比皆是,而城市人口却恰恰相反。农民工中低学历者比例占据大部分,辍学率高于城市人口。据国家相关课题组调查显示,近年来随着学历增加,城乡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由此也就会造成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城市人口对乡镇人口的歧视更加的严重,所以我们才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改善现有的社会现象。三、农民工平等权的法律保障1、开展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权利意识不高,需开展普法教育,消除

9、封建残留思想,宣传权利的重要性,在权利受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都运用法律武器和平解决争议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拒绝“以暴制暴”。同时,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是平等的社会主体,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人格尊严均需受到尊重,不得实行不平等对待。2、建立保护机制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

10、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四、结语按照中国法律,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公民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本就没有也不应该贴上其他任何形式的特殊“身份”标记。但在事实上,长期以来因为社

11、会分工甚至地域的不同,们每个人都被贴上了不同的“身份”标记,并成为们走向政治、经济、社会舞台的“准入证”,以至影响到们的前途和命运。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特殊的“身份”标记逐渐淡化,社会的智能和创造力进一步解放。工人、农民出身的企业家、工程师、发明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大量涌现,呈现出竞相迸发的气象。然而,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在公务员招考录用上依然是铁板一块,农民和工人因为“身份”缘故,被拒绝在大门之外。可以说,这种“身份”标记就是一种特权的标志,是对另一部分公民正当权利的剥夺。建立代表农民工的维权组织,传达农民工呼声世界上农民工维权机构已相当普遍,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当前当务之急需建立

12、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维权机构,赋予其与城市中的工会、妇联同样的政治地位,通过这个组织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该机构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不能随意成立,该机构需服从政府的管理,不能让其成为脱离社会的无政府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参考文献】1张清。农民阶层的宪政分析J.中国法学,2005 (2) o2李树忠。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M.法律出版社,2002. 钟丽娟。农民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考J ,理论学刊,2003 (2) o4陆学艺。三农论当代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5周其明。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护问题J.法商研究,2000 (2) o6同春方。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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