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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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完善浅谈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及完善【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全面了解国家事务以及积极进行参与并充分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前提和基础。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是顺应国际充分保障人权的趋势。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我国而言,至今仍然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观念还比较淡薄,而行政机关对于信息公开也存在缺陷。本文依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采用文献法,国内外对比的方法,将从四个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问题及立法完善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第二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沿革。第三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实

2、施过程中的问题及成因。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立法完善。【关键词】信息公开问题 立法完善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1对于这一概念,应如下理解: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只能由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来进行信息公开,其中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其中,“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其次,政府信息公开制

3、度要求必须是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来达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中,不是基于其自己部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意思,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上级部门的指定来进行行政活动,其部门在进行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并将其进行行政活动的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布。再次,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主动公开,即行政机关主动将特定种类的信息向公众公开。有权进行信息公开的单位在进行公开活动时,可以选择多种形式来进行,如电视新闻,广播,报纸杂志以及如今媒体中传播速度最快的网络,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询、查阅、复制、下载、抄录、收听、观看等多种形式,依法利用政府机关所掌握和控制的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有

4、四种:“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二是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即行政机关根据公众的申请将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了不属于不能公开范围的信息,都应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二、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L政府公开的信息涉及范围较小、数量少、公开程度不高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且已经明确赋予了社会公众对信息的知情权,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的范围还是比较窄的,由于种种原因,许

5、多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还没有公开。“例如某些政府信息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文化等诸多方面,许多信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大政府活动、重大战略部署或重大社会动态,还有的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这些信息一旦发生扩散,将会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 3有时后果不堪设想。所以,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有权依法对特定的政府信息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对豁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应为:(1)涉及国防的保密信息;(2)涉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经济和外交利益的保密信息;(3)对国家利益、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保密信息;(4)涉及公民隐私权、著作权、

6、职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5)其他重要或敏感信息。” 42 .政府公开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某些行政机关或政府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在信息的真实性方面存在某些疑点。首先来说行政机关或政府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客观上不真实,例如政府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在信息传递过程中常常因为传递者缺乏相应的能力没有按照信息本身的客观性进行信息传递而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而歪曲了信息本身。并且有很多时候政府应公开内容的不完整,政府本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却未向社会公众公开,或者公开的时间不及时,错过了让社会公众了解信息的最佳时期。3 .信息真正涉及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信息很少在实践过程中,公开的信息真正涉及公民的切身

7、利益的信息较少,比如说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的重大的行政决策、财政收入与用途规划,许多公共性的事物等,这些信息往往在政府进行信息公开时出于各种原因考虑不公开或者公开的比较模糊,使社会公众进而对这些信息无从知悉,更别说让公众真正的参与了。在许多公布的信息中,大部分都是国家硬性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是重大的行政政策等,这些信息往往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4 .行政机关对获取信息的申请主体加以限制我国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往往对获取信息的主体的身份加以限制,很多时候要求申请获得信息的申请人要与公开的信息具有一定范围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就难以真正获取信息。在国外,对申请获取信息的主体没有特定身份的限制,强

8、调申请人身份的特定性却不是阻碍公民参与行政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因素。三、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的立法建议1 .以公民知情权为基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首先应当直接将公民的知情权写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权利。” 5在我国,宪法是充分实现人权的根本大法,是人民实现各种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的基本保障,将知情权宜接写入宪法,是实现其他众多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并且,我国已经加入多项国际关于保护人权的公约,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在这些国际公约中,普遍将知情权作为一项实现人权的基本权利,我国直接将知情权写入宪法,有利于我国将保护人权与国际保护人权接轨,真正的顺应了国际关于保护人权的潮流。其次,完善关于政府信息公

9、开方面的立法,迄今为止,我国立法机关出台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很少,缺乏一个完整的公民知情权保障法律体系,除了 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没有及时推出各类配套的新法,我国应该不断完善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主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生产实践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渐使我国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体系趋于完备。2 .在立法上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在立法上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除了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某些特定信息不公开以外,如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一经公布会给国家、集体,个人组织带来重大伤害的,都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拓宽信息的覆盖面,对于那些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的信息应及时、全面向社会

10、公众公开发布。同时,应该拓宽公布信息的方式,如利用已经迅速普及的互联网,新闻广播,报纸杂志等电子设备,提高信息公开的速度,有助于及时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 .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在立法上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政府和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而损害到了不特定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监督。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信息公开时为谋取私人利益会隐瞒真实信息,或者发布虚假信息,使本应该因发布信息的人无法获得利益,从而在社会生活中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制度,完善司法救济途径,以便对于那些妨碍真实信息发布的不法分子应该予以法律上的惩罚,就应该充分社会公众及各种组织的监督权,从而实现全面保护公众关于信息公开的参与权,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同时这也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进了一大步。参考文献:1日久田荣亚,水岛朝穗,岛居喜代和:宪法人权论,日本法律文化社,1984年版;2张光平:从转载气象预报信息的是与非看政府信息公开,载于经济与法,2009年3期;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载于中国教工,2007年7期;4邢元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治化研究,载于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第23期;5周健等:政府信息开放与立法研究,载于情报学报,2001年3期。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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