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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警察学院第二课堂讲座与专业讲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构建完整的育人体系,提升学院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课堂讲座要求(-)第二课堂讲座的主讲人,应当为公安业务部门的业务骨干,学院讲师以上职称教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或者各系部负责人,其他高校的专家。(二)第二课堂讲座讲授的内容,应当以育人为宗旨,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重点旨在加深基础知识,扩大知识领域,开扩视野。原则上同一主题每学期只能开设一次。(三)第二课堂讲座讲授对象为所有在校学生,由学生根据讲座主题自行选择参加。)原则上每学期各系(部)每月安排第二课堂讲座不少于1次。(五)本院教师开设第二课堂讲座,
2、无论人数多少,每一课时按1.5课时教学工作量计算。第三条专业讲座要求(-)专业讲座的主讲人,应当为公安业务部门具有高级职称或政法系统公认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院副高以上职称教师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其他高校具有高级职称的知名专家。(二)专业讲座讲授的内容,应当以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为重点,旨在加深专业能力和扩展专业知识面。专业讲座应当注重质量,讲求前瞻性、理论性、实践性。(三)专业讲座讲授对象为各系(部)所属专业学生,同时可面向其他专业的学生。(四)原则上每学期各系(部)为本专业学生开设专业讲座不少于1次。(五)本院教师开设专业类讲座,无论人数多少,每一课时按2课时教学工作量计算。第四条 讲
3、座联络人。系(部)开设的第二课堂讲座与专业讲座均需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确保讲座顺利开展。第五条 讲座审核。系(部)应对照讲座要求审核讲座人资质,并与主讲人就讲座内容、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参加讲座学生所具备知识现状等信息进行充分沟通,避免讲座内容与学历教育内容过度重复,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讲座内容和政治性提出明确要求。第六条 报送时间要求。系(部)于每学期教学周第18周,报送下学期第二课堂讲座和专业讲座开设情况。第七条 报送流程。系(部)填写重庆警察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活动申请表经学院政治部审核,通过政治部审核后填报重庆警察学院第二课堂讲座与专业讲座填报表报教务处。第八条 发布讲座安排。教
4、务处统筹安排全院讲座,可根据各系(部)申报情况以及参与学生规模对讲座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学院每周讲座数量不超过6场。教务处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发布第二课堂、专业讲座安排表。第九条 讲座宣传。系(部)应加强讲座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做到讲座前有海报,讲座时有记录,讲座后有简讯。第十条 讲座评价。系(部)在每次讲座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重庆警察学院讲座质量评价表进行讲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系(部)聘请主讲人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讲座资料保存。系(部)应做好讲座简讯、图片等相关资料存档工作,并于每学期第19周前资料电子文档及讲座评价结果交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 讲座总结。系(部)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升讲座质量,达到预期效果。教务处适时对第二课堂与专业讲座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第十三条讲座酬金。讲座外聘专家、学者讲课酬金按照重庆警察学院外聘教师课时费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重庆警察学院第二课堂讲座与专业学术讲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