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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规建局,有关单位:为保证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顺利开展,不断提升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管理工作水平,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8月20日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
2、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建设局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情况的考核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由重庆市建筑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建设局应高度重视诚信体系建设实施工作,明确具体实施市场、现场诚信评价的机构,坚持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保障工作顺利开展。第六条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两种。日常考核针对被考核单位日常工作情况、每周期诚
3、信评价工作情况和专项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年度考核针对被考核单位日常考核和全年度工作情况,与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结合进行。第七条 考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是否按要求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明确具体评价实施单位,各评价实施单位工作开展是否协调有序;(二)是否将实际在监项目全部纳入诚信评价,做到应评尽评;(三)是否无故未完成每周期诚信评价工作任务;U1是否按程序和时限实施评价工作(五)是否按规定保存诚信评价资料;(六)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处理诚信评价异议和投诉;(七)是否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企业不良行为等评价信息;(A)是否按规定对诚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运用;(
4、九)是否按要求完成诚信体系建设实施的其他工作。每发生一项前款所列不符合要求的情形,经查证属实后扣5分。第八条日常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70分至79分的为合格;60分至69分的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第九条 年度考核依据该年度历次日常考核平均分,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等次,并符合以下原则:(-)日常考核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不合格的,或者日常考核没有一次以上(含一次)为优秀的,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二)日常考核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次日常考核和年度
5、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任意轮次无故有四分之一及以上的工作量未完成的;(二)任意轮次应评价而未纳入评价项目超过应评价项目总数四分之一的(三)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送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引发投诉举报并经查证属实的;(四)因未能正确实施诚信评价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被认定违法或被依法撤销的;(五)工作人员在诚信评价工作中违纪违法,被依法处理的。第十一条 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其城乡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诚信工作得满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其年度目标考核中诚信工作得零分。年度考核为其他等次的,其年度目标考核中诚信工作得分按梯度给予相应分值。考核结果作为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与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市城乡建委对区县(自治县)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考核工作中发现有违反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规定情形的,依据该办法给予相应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