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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拨付偿还大学生“村官”助学贷款经费的请示县政府: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组X12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选聘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本人按规定先行偿还。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规定的,聘期满3年、经考核合格,凭其还贷有效凭据,由中央或地方财政代偿。其中,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生被选聘到恩施州农村基层任职的,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字X133号)精神落实代偿资金;其他由选聘生工作地的县(市、区)财政代偿。”我县大学生“村官”队伍中,聘期满3年,且经审核在校期间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学生“村官”有4人(名单附后),贷款总额为X元。为严格落实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大学生“村官”队伍稳定,恳请县政府从县财政拨付X元用于偿还大学生“村官”助学贷款。为盼。附:我县X届、X届大学生“村官”申请助学贷款情况表(此页无正文)中共乾元县委组织部X年9月4日附:我县X届X届大学生“村官”申请助学贷款情况表姓名届别在村职务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贷款情况已偿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