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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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考察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干部考察工作,强化干部考察工作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减少和避免干部考察过程中的失察失误,防止和纠正干部考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责任主体第二条 考察组组长、考察组成员、县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考察对象、谈话对象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考察工作的责任主体。(一)考察组组长对考察的具体工作负主要责任,考察组成员对考察工作负直接责任;(二)县委组织部对考察工作负领导责任;(三)考察对象、谈话对象以及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的人员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相关部

2、门主要领导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领导责任。第三章责任内容第三条考察组组长的责任:(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周密安排、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加强对考察工作的领导;(二)加强对考察组成员的教育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对考察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四)组织考察组成员集体审议、评价考察对象,对考察组成员撰写的考察材料进行把关;(五)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第四条 考察组成员的责任:(一)全面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二)如实向考察组组长或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中出现的重点问题;(三)在综合分析测评、推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认真负责地撰写考察材料;(

3、四)对考察情况严格保密。第五条 县委组织部门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的素质和资格进行把关;(二)认真听取考察组关于考察情况的汇报,并对考察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和把关;(三)收集、整理并保存考察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及相关材料。第六条考察对象和谈话对象的责任:(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回答考察组成员询问的有关问题;(二)如实提供考察组成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情况或材料。第七条相关部门的责任:(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根据考察组的要求,配合做好考察活动的安排,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二)县纪委(监察局)应提供已掌握的考察对象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及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必要时可与县委组织

4、部一起,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有据可查的、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予以调查,对考察过程中的串联、拉票、诬陷、诽谤他人等非组织活动进行查处;(三)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卫计局、信访局等部门为干部监督信息交流成员单位,应当如实、详细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八条考察组组长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其责任:(一)违反考察工作有关程序和纪律的;(二)对考察组成员管理不严,工作指导不力,造成考察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三)向县委组织部汇报时,故意隐瞒或歪曲考察对象的有关重要情况,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四)对应该了解清楚,而因工作疏忽没有了解清楚,导致考察对象带病提拔的;(五)考察

5、对象基本资格、条件不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考察中没有认真审阅档案,严格把关,导致被提拔的。第九条考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其责任:(一)不主动向县委组织部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二)对群众反映与考察对象有关的线索清晰、有据可查的问题,有意不向考察组组长汇报的;(三)隐瞒或歪曲与考察对象有关的事实真相的;(四)接受考察对象的贿赂,或者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五)借考察之机对他人进行诬陷或打击报复的;(六)泄露考察情况的。第十条县委组织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一)对反映考察组和考察组成员的问题不重视、不查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对

6、考察组提出的重要问题不重视、不研究,或敷衍塞责,造成选人用人严重失误的;(三)对严重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现象包庇袒护、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第十一条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相应责任:(一)进行拉票、串联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向考察组成员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考察人员需要了解的重大问题的;(三)对参加谈话和测评的人员封官许愿或者进行恐吓甚至打击报复的;(四)贿赂考察组成员的。第十二条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追究相应的责任:(一)隐瞒或提供虚假的、与考察对象有关的重要问题,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二)借考察之机,对考察对象进行诬陷、诽谤的;(三)考察中,参与串联、拉票

7、等非组织活动的。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相关部门在考察工作中故意不提供情况,或者在提供情况时,有意歪曲、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导致考察失真失实的。第十四条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依据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县委组织部对干部考察工作及责任制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随时了解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及广大群众的监督,并受理违反本办法的检举和申诉。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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