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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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202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4月1日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成区域性旅游中心,依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包府发202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本级每年度设立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2、,当年未使用的奖励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三条支持开拓客源市场奖励。(-)地接奖励。鼓励旅行社积极组织市外游客到我市旅游,全年累计组织游客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共安排10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二)旅游包机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包机团队游客100人(含)以上(旅行社组织团队乘机来包旅游,视为包机),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在包头东河机场进出港,国内航线每班次奖励5万元,国际航线每班次奖励10万元。共安排5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三)旅游专

3、列奖励。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旅游专列团队游客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每列奖励5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并游览4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每列奖励10万元;在我市住宿3晚,并游览6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每列奖励15万元。共安排5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四)北京至包头高铁(动车)旅游直通列车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市外旅游团队乘北京至包头高铁(动车)专列400人(含)以上,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每列给予相应奖励。(五)旅游直通车奖励。旅行社开通从市区固定地点和时间发车,前往石拐区、白云

4、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游览3A级以上景区的旅游直通车,35座(含)以上,并安排导游员随车讲解和服务,每条直通车线路旺季(4月15日至10月15日)累计开行50班次(含)以上的,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3元奖励;淡季(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累计开行50班次(含)以上的,单程每车每公里给予4元奖励。(六)自驾游奖励。自驾游组织或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区外20台(含)且60人(含)以上的自驾车队,在我市住宿1晚,并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的,给予组织者每台车150元的奖励。共安排100万元资金,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完即止。上述奖励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第四条 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

5、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第五条支持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和滑雪旅游度假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第六条 支持城市旅游休闲街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旅游休闲街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第七条 支持创建夜间经济集聚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y l o第八条 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列入我市乡村旅游建设重点村的,一次性给予奖励6

6、0万元。第九条 支持星级酒店、旅游民宿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第十条 支持旅行社提质增效。对新评定为5A级、4A级、3A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第十一条支持自驾旅游品牌创建。对新创建成为国家级、自治区级自驾游目的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创建成为5C级、4C级、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第十二条 支持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对非遗项目

7、或传承人在我市A级旅游景区开展保护传承活动一年(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人(或每个项目)5万元,项目或传承人不重复奖励。第十三条支持旅游演艺发展。支持市内A级景区打造独具特色的旅游演艺节目,有固定演出场所,全年演出时间不少于120天,演出场次不少于120场,可容纳500名以上游客同时观看的,一次性给予景区奖励50万元;可容纳300至500名游客同时观看演出的,一次性给予景区奖励3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对非国有博物馆年度免费开放超过260天(含)以上,参观人数超过5000人次(含)以上的,根据建设规模和接待人次每年给予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第十五条 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

8、发。我市文旅企业及个人开发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在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获得自治区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第十六条 支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自治区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且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满两年的导游员,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第十七条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获奖单位、个人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并设计相关资料填报系统,审核和系统设计费用从旅游奖励资金预算项目中列支。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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