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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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厉 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看法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状况。第三条 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

2、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其次章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第五条 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需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别状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准时补办有关手续。第六条 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需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

3、、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看法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看法,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需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第八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

4、;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看法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别状况

5、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详细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连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别状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

6、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状况。第十八条 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状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状况汇总后报备案。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状况,并进行公布。第五章 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其次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关于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

7、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2153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其次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六章考勤管理与奖惩其次十二条考勤纳入平常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嘉奖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依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工作人员因不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8、,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嘉奖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4、身患重

9、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与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1、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嘉奖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

10、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讨论同意,依据审批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其次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缘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支配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支配工作。其次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其次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章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其次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1、考勤工作不仔细、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状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赐予通报批判;2、考勤工作中如发觉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其次十六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次十七条 全年考勤状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状况公布时一同公布。第八章附则其次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高校生、高校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次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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