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作用(以药业公司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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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律师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的作用以药业为例内容摘要:新企业破产法将重整与和解及破产清算程序并列,旨在通过利害关系的选择给予债务人复兴的机会。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律师除作为债权人、债务人和战略投资人等各方代理人的传统作用外,其作为管理人或其聘用成员的积极作用日渐明显。但传统思维下律师作为管理人或各方代理人的身份相互独立,更强调在破产程序下通过各司其职的方式保障各方公平收益的权利,这一局限性往往导致律师仅以管理人或代理人角度考虑,难以适应复杂背景下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以及“后重整”时期的现实需要。同时,由于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实施时间较短,司法实践经验并不丰富,对企业破产重整的有关规定仍较为简单

2、、原则,对律师如何在现行破产制度下发挥重要作用还有待于理论和实践上的进一步探索。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药业)破产重整一案中,律师管理人突破传统思维,复合性的担任多种角色,发挥多重作用,并最终促使了该重整案件的圆满解决。律师在该案中多重身份切换发挥作用的经验,对研究和确定企业破产法下律师特别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地位及作用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律师破产重整管理人合并重整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的指定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

3、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定位,决定着管理人的法定职权与职责,以及他在整个重整程序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直接影响着债务企业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药业有限公司(下称药业)破产重整一案中,律师管理人突破传统思维,复合性地担任多种角色,发挥多重作用,并最终促使了该重整案件的圆满解决。同时,通过破产重整,使企业资产和营业实现重组,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对重整企业防止债务链蔓延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利条件。一、“药业破产重整案”案情简介(一)案情经过药业有限公司系从事中成药制造的制药公司,前

4、身为国营市中药制药厂、国有独资市集团有限公司制药厂,年改制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年月,药业经三度易主,与市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医药)一同由叶某张某收购。叶、张两人以药业、医药扩大经营需资金为由向社会进行巨额集资。年月,两人终因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爆发债务危机,致使两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年月日,两企业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申请破产重整。年月日,中院裁定受理两企业司法重整申请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接到裁定通知后,律师事务所迅即组成精干律师团队开始履行管理人职责。年月日,两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期间继续营业、两企业合并重整、企业实际控制人个人涉企业债务与企业债务合并处理、两企业应付

5、账款普通债权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支付等四项决议。年月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授权债权人委员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过程中代表债权人会议行使部分职权的决议。同年底,债务人药业在管理人监督经营下扭亏为盈。年月日,各债权人组分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并得以通过。年月日,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标志着药业及关联企业医药合并重整在司法程序上告一段落。年月日,管理人与战略投资人签署协议,由收购债权人股东持有的全部医药股权,至此,医药公司重整正式终结。截至本文定稿前,药业公司战略投资人的引入亦已进入最终商定阶段,新投资人的确定将真正使药业焕发新的生机,重新展翅飞翔。(二)案件影响年,地区爆发严重的民间债务危机。

6、药业及医药破产重整前的经历便是民营企业“资本运作”泡沫破裂、危机显露的缩影。一家年产值仅两千余万元的企业因企业家自身原因最终负债近十三亿元,百余名民间债权人受害,破产重整期间历任三届董事长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罪被逮捕。作为市中院办理的首起破产重整案件,本案受理之初,社会各界对“破产”一词尚颇为敏感,致使法院对外只能以“司法重整”称谓此类案件,而自本案裁定终结之时,各级法院已受理上百件破产案件,约占破产案件数量的30%以上,可以说本案的办理对地区破产案件审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年月,省高院发布年法院破产审判报告,将药业有限公司、市医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列为年企业破产案件十大典型案例,

7、认为本案在“制药企业重整;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实际控制人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合并重整的探索;重整程序中的持续经营和职工利益的维护”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非管理人律师在重整案件中作用药业破产重整一案中集中体现了地区民间债务危机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资产混同、大量企业家法律意识淡薄乃至存在经济犯罪行为等典型问题。在本案进程前后,律师作为职业群体以各方代理人的传统角色参与其中,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一)作为债务人的代理人与诸多倒闭企业一样,债务危机爆发后债务人立即遭债权人接管。个别债权人法律意识不足,在控制企业资产的情况下不仅直接侵占公司资产,更曾试图伪造债权担保

8、措施以获取不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代理律师代表企业与各债权人进行了大量沟通,并最终促使各债权人群体一致同意由债务人委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申请。从本案事后发展来看,若非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置,本案引发的负面社会问题恐更为深远。年月日,债务人在其代理律师的协助下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0条之规定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避免了债务人形势的进一步恶化。本案中债务人代理律师明知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仍积极维护债权人利益均衡,通过重整申请阻止个别清偿乃至违法侵占资产等情况的发生,进而最终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二)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重

9、整案件中各组别债权人利益各不一致,部分债权人并不理性,部分银行债权人存在领导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存在明知反对重整可能面临重大损失,仍拒绝投票支持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律师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参与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有助于各方理性参与博弈,真正保障自身利益。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监督和部分决策的机构,由律师等专业人员参加亦有助于决策合法、监督有力,促使案件有序进行。药业重整案中,部分债权人委托律师参与,在债权核查环节、在债权人会议决议环节,在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中清偿率比较环节,在重整计划表决通过环节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三)作为战略投资人的代理人作为重整企业的战略投资人参与司法重整是一项新的、复杂的工作

10、,其中对重整企业的尽职调查、与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谈判、法律文书的制作、签署都离不开律师的参与。律师以战略投资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重整,能使投资人清醒地了解重整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厘清重整投资的权利义务,及时作出准确有效的商业判断和决策。药业关联企业药业的重整成功,战略投资人的律师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为。药业的战略投资人虽然迄今尚未最终落实,但每位意向战略投资人团队中均出现律师的身影,在目前商定的战略投资人中,他们的律师更是发挥了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三、律师作为管理人发挥的作用1、律师管理人履行法定职责发挥的重要作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11、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A)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除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所规定的9项职责外还包括根据第31条、32条、33条等行使的撤销权、取回权,根据第51条对各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等一般性责任。可见,律师作为管理人主要以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发挥积极作用。鉴于重整案件的复杂性、特殊性,经表决通过的重整计

12、划授权,还在债转股“过渡期”行使管理权,让管理人在落实重整制度“让破产企业真正得以重生”这一目标中发挥了积极作用。(1)接管财产、账册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包括清算、和解与重整在内三大破产程序,其基础工作均在于清产核资。对重整企业实有财产、账册和营业事务的接管,是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在重整案件中,作为管理人事先制定工作预案,根据工作预案指定后一周内完成对两债务人资产、账册、证照和营业事务的接管工作,委托中源会计师事务所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对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是否相符以及资金去向进行分析审计,为债务人财产的确定打下扎实基础。(2)合法有效推进关联企业和关联股东债务、资产与企业债务、资产合并

13、处置工作。关联企业是指与目标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由于关联企业之间关系密切,往往存在关联方通过指挥、操作、控制关联企业等方式转移关联企业资产、损害关联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因此对关联企业采取合并重整,由管理人统一处理,同比清偿更有利于实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标准缺乏相应规范,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从“关联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否可以区分;各关联公司是否具有充足的资本,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会议表决的有效性。” I三个方面严格把握,审慎审查。亦有学者以比较法学视角提出“另一自我、利益平衡、资产分离难度”的三种标准2。无

14、论何种标准下,对民间借贷危机中出现的诸多破产关联企业存在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实际控制人与企业财产混同的特殊情况而言,虽然管理人已确立对两债务人合并重整及实际控制人个】陶蛟龙 史和新: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司法2012年03期2王欣新 周薇: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重整启动研究,政法论坛2011年06期人资产纳入重整的思路,但该认定既无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明文支持,也无司法先例可循。此外,追加股东个人债务的同时虽然也可将股东个人名下资产一并列入,但仍扩大了债务人承担的债务额,很有可能降低原有债权人的受偿比例,若无全体普通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主动追加不符合法规要求,最终处置结果

15、也未必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故,上述认定标准对如何将关联股东债务、资产亦予以合并均缺乏借鉴意义。为解决债权认定及合并重整的程序性问题,管理人就两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安排与全体债权人及中院进行沟通。有两债务人担保的债权人最终均同意其他民间借款债权亦可参与重整,作为材料款、设备款等的应收帐款普通债权人同意在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前提下同意追加股东个人债务参与重整。在取得债权人支持后,管理人又与中院确定采取“先分后合”的议程安排,即:由药业、医药各自召开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是否追加股东个人债务参与重整事宜。在两债务人会议各自表决通过的基础上,再行就两债务人合并重整进行表决。最终,两债务人会议均通过了追加股东个人债务参与重整的决议,并全票通过了两债务人合并重整的决议。鉴于药业与医药实际控制人叶可为、张君平同比持股,实际控制人相同,经营财产、工作人员混同交叉,资金使用混同,“项目”资产所有权难以确定,相互担保频繁,属于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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