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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立法与监督知识1 .社会工作行政立法(1)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含义社会工作行政是公共行政管理中的一个分支领域。有关行政立法的一般概念应当适用于社会工作行政立法(the social workadministration legislates)。因此,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就是特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针对社会工作行政管理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也应纳入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范围。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主体、
2、原则、内容、程序、立法权限和其他公共行政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不同的是社会工作行政立法所涉及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性质更加多元化。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涌现出许多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民间社团、民间自助组织,即所谓的第三部门。政府一方面需要将社会工作服务的责任转给第三部门,以避免社会工作服务官僚化,获得更高的社会工作行政效率;另一方面,政府也需强化对这些第三部门的管理与控制。在传统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下,从政府行政机构中分离、成长起来的一些社会福利民间服务组织和机构,要想获得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空间,与社会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合法性地位的确立。政府如何处理与民间社团的合
3、作关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这种关系界定清楚,也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对第三部门的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管与控制的力度。因此,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应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根据社会福利领域的行政管理特点,制定合理化、系统化的社会工作行政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2)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社会工作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据此,可以分析以下一些立法原则:1)依法立法原则。这是指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并且应当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统一。行政立法与宪法和法律之间是从属和补充的关系,只有在不与宪法、法律以及上级法规相抵触的限度内,才是合法的和有约束力的。2)民主立法原则。社会工作行政立法本身是面对社会大众,特别是面
5、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它必须充分体现人民大众的意志。为此,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如提交、公布社会工作行政立法草案并附以立法说明,保证人民有充分的时间对立法事项发表意见;广泛开通民意渠道,既尽可能吸纳民意,又将群众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向人民群众公布;设立专门的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咨询机关和咨询程序等。3)科学立法原则。现代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呼唤良法,因而必须进行科学立法。科学立法要求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实事求是,要根据客观的实际情况,既积极又慎重,既考虑可能性、可行性又考虑适应性、指导性;在立法内容上要科学合理,既有原则性又有操作性,既有针对性又有系统性、协调性,
6、借以保证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的科学性。(3)社会工作行政立法的程序社会工作行政立法具有一定的程序。这就是立法机关在进行社会工作行政立法时必须遵守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社会工作行政法的步骤和过程。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其第11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2章第2节专门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3节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
7、60条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4章规定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的立法程序。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2001年11月16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从立项、审查、起草、决定与公布到解释等各方而都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陆续制定了规章的制定表序。下面以条例为例加以说明。1)立项。条例规定,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应当符
8、合下列要求项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展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条例还展定。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子以调整。2)起草。条例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起草行政法规,除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定要求。3)审查。条例规定,报送国务院
9、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需要从多个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行政法规送审稿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另外,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或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4)决定与公布。条例规定,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行政法规草案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草案的审议意
10、见,对行政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签署公布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令载明该行政法规的施行日期。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5)行玫法规解释。条例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行或法规销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酰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致法规具有同等效力,条例同时还规定,国务晓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
11、政法规解释要求;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6)其他程序。条例规定,拟订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参照该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修改行政法规的程序。适用该条例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修改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行政法规文本;行政祛规的外文正式译本和民族语言文本,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定。2 .社会工作行政监督社会工作行攻监督(soial work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是社会工作行政法制的一个基本的观念和范畴,是指有社会工作行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对一切社会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旅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它包括社会工作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根据国内外行政学的研究成果和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的特点,社会工作行政甄督应遵循持续性、合法性、统一性、公正和以人为本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