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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7.040A79备案号:5826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CH/T40192016城市政务电子地图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sofurbangovernmentdigitalmap2016-12-29发布2017-03-01实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发布目录前言U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定义和代号14基本规定25地图分类与数据内容36数据获取与处理47地图可视化表达68元数据要求69数据更新与维护710成果验收及质量评定7附录A(资料性附录)各类数据属性结构表8附录B(资料性附录)城市政务电子地图数据的显示比例、符号与注记要求19附录C
2、(规范性附录)城市政务电子地图成果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的质量元素、质量子元素及检查项27附录D(规范性附录)城市政务电子地图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质量评定指标30参考文献34-XX.-A刖百本标准的起草规则依据GB/T1.1-2009。本标准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武汉市测绘研究院、湖北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长安大学、南定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宗华、黄新、彭明军、周
3、海燕、潘琛玲、苏莹、李成名、陈桂红、刘小强、王厚之、冯平、李兵、张泽烈、张荣、郭新成、诸敏秋、陈胜、夏希、肖立霞、樊玮、孟成、陈思、邵世维、徐寅、高山、罗明俊、杨如琴、马艺文、陈迪。引言为统一城市政务电子地图数据生产及地图发布的技术要求,能及时、准确地为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提供数据共享和应用服务,本标准编写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城市政务电子地图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政务电子地图的分类与数据内容、数据获取与处理、地图可视化表达、元数据要求、数据更新与维护、成果验收与质量评定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市
4、政务电子地图的编制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4754-2016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13923-2006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59682008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521-2001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21063.4-2007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CH/Z10022
5、009可量测实景影像CH/Z90102011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实体与地名地址数据规范CH/Z9011-2011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地图数据规范CH/T90152012三维地理信息模型数据产品规范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1442010城市地理空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元数据标准CJJ/T1572010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3术语、定义和代号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1 .城市政务电子地图urbangovernmentdigitalmap针对社会经济信息空间化整合和在线地理空间信息可视化等电子政务应用需求,对公共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提取与整合、编码入
6、库及符号化表现等一系列加工处理,制作而成的适用于网络政务地理信息服务的地理空间框架底图。3.1.2实景影像digitalrealityimagery与人眼视觉感知一致,反映地表真实的空间关系、时间以及人文社会环境信息等的近地面高分辨率数字影像。CH/Z10022009,定义3.53.1.3三维地图three-dimensionalmap城市地形地貌、地上地下人工建(构)筑物等的三维表达,反映对象的空间位置、几何形态、纹理及属性等信息。3.1.4政务地理要素governmentgeographicfeature加载在地图中供各政府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府决策类和事务类的政务空间信息要素。3.1.5管理
7、单元managementunit为管理需要所划分的具有连续性的空间单元,又称管理网格。3.2 代号下列代号适用于本文件。C条件必选conditionalM必选mandatoryO可选optional4基本规定4.1 坐标系统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当采用独立坐标系时,应提供与CGCS2000的转换参数。4.2 质量要求4.2.1 应保证各类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现势性。4.2.2 矢量要素的几何类型、分类编码和属性内容应正确,要素间拓扑关系无误。4.2.3 地图可视化表达内容应与显示比例尺相适应。4.3 安全要求4.3.1 应按照
8、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的要求,保证不同设备环境、软件环境、网络环境下的数据安全性。4.3.2 城市政务电子地图发布使用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地图内容审查和数据保密技术处理;在互联网发布使用时,应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5地图分类与数据内容5.1 地图分类5.1.1 城市政务电子地图分为矢量地图、遥感影像地图、实景影像地图、三维地图等类型。5.1.2 根据政务应用的需要,可采取单一或组合模式提供城市政务电子地图服务。5.2 矢量地图5.2.1 矢量地图主要包括境界与政区、水系、居民地、交通、山体绿地、公共设施、地名、地址、关注点、政务地理要素、管理单元等数据内容。数
9、据分类详见表1。5.2.2 境界与政区、水系、居民地、交通等分类按照GB/T139232006的相关规定执行。5.2.3 山体绿地分类按照CJJ/T85-2002的相关规定执行。5.2.4 公共设施分类按照GB5018093的相关规定执行。5.2.5 地名、地址分类按照GB/T18521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5.2.6 关注点分类按照GB/T47542011的相关规定执行。5.2.7 政务地理要素分类按照GB/T21063.42007的相关规定执行。5.2.8 管理单元分为基础管理单元和专业管理单元两类。基础管理单元是各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中使用的最小、最基本的管理网格;专业管理单元是各
10、政府部门依据管理需要划分的专业网格,可通过对基础管理单元的聚合或沿用来形成。表1矢量地图数据分类大类中类境界与政区国外地区、国家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其他区域水系河流、沟渠、湖泊、水库、海洋、其他水系、水利及附属设施居民地房屋、街区交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内部道路、轨道交通山体绿地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公共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金融邮电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其他设施表1(续)大类中类地名按照GB/T18521-2001执行地址按照GB/
11、T185212001执行关注点按照GB/T47542011执行政务地理要素按照GB/T21063.42007执行管理单元基础管理单元、专业管理单元5.3 遥感影像地图5.3.1 遥感影像按照数据来源分为卫星影像和航空影像两类。5.3.2 遥感影像地图能真实反映城市地理要素的时空形态和分布。5.3.3 遥感影像地图以数字正射影像为主体,可叠加政务地理要素、管理单元,以及境界与政区、交通、公共设施、关注点等辅助性矢量数据来表现或说明制图对象。5.4 实景影像地图5.4.1 实景影像分为可量测实景影像和普通实景影像。5.4.2 实景影像地图主要反映城市道路及两侧的空间环境信息,以及经济、人文、社会等
12、信息。5.4.3 实景影像地图以可量测实景影像或普通实景影像为主体,可添加热区、多媒体信息等辅助要素。5.5 三维地图5.5.1 三维地图依据地图漫游视角的可变性分为静态三维地图和动态三维地图两种。5.5.2 动态三维地图应以三维模型为主体,可集成政务地理要素、管理单元、境界与政区、辅助性标注等信息,是一种可提供真实、形象的城市地理实景模拟的表现方式。5.5.3 静态三维地图应以固定视角及分辨率的三维模型快照为主体,通过图像拼接、修正、补充、配准等处理,集成政务地理要素、管理单元和地图辅助要素等信息,满足用户在网络环境下直观、真实、快速访问三维地图的应用需求。6数据获取与处理6.1 矢量地图数
13、据获取与处理6.1.1 数据源选择6.1.1.1 矢量地图的数据源主要包括地形图、遥感影像、实地调查测量、行政管理信息、政务专题信息、互联网数据和众源数据等,应依据现势性好、几何表达精确度高、平面位置准确、信息内容丰富等原则选取合适数据源。6.1.1.2 在满足时间精度的条件下,按照几何精度和内容精度的高低依次选取数据源;在满足几何精度的条件下,按照时间精度和内容精度的高低依次选取数据源;在满足内容精度的条件下,按照时间精度和几何精度的高低依次选取数据源。6.1.2 数据处理基本要求6.1.2.1 应保证各类数据的空间图形、拓扑结构正确,现势性强,逻辑一致。6.1.2.2 境界与政区数据处理应
14、以民政勘界测量成果为基础,结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和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国情普查等实地调查成果,保证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6.1.2.3 单线水系采集时应注意其密度、网状特征,可适当取舍。面状水系采集时应注意采集隐藏水面的部分.保证水系的连通性。面状河流由于各河段的名称不一,应分段录入,以保证属性中河流名称的正确性。6.1.2.4 居民地应以栋为单元进行表示。依据数据来源无法单独表示的建筑物,可采用综合房屋和街区形式进行表达。6.1.2.5 交通数据处理时应注意铁路、桥梁、道路、立交等不同路段的可视和隐藏属性,交通要素应正确反映实地地物的形态特征,线划光滑。6.1.2.6 6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15、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采集与处理过程中应执行CJJ/T852002的相关规定。6.1.2.7 公共设施采集中应保证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的范围界线正确,并收集相关名称、地址、规模、等级等属性信息。6.1.2.8 地名数据中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地理位置及附属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应按照GB/T18521-2001的相关规定执行,保证不同比例尺下地名要素的图形一致性,相同名称的地名要索的图形唯一性。6.1.2.9 地址数据应命名规范,历史地址分版本存储。地址的点位宜位于建(构)筑物内,且不重合;门牌号码的点位宜采集在建筑物的入口处,楼牌号码的点位宜采集在建筑物的概略中心。宜利用空间定位技术及地址匹配技术,建立标准地址数据库,实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