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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院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会计档案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医院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会计档案的内容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说明文字),其他财务报告。(四)其它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门诊药
2、品、后勤仓库各期盘点表,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书、工作总结、报告,全年预算、决算,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第三条会计档案的立卷(一)每月定期将记账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按序装订。装订前要剔除金属物,逐一编写页号。记账凭证及附件应折叠整齐、结实、美观。要填好凭证封面和脊背,每册厚度约4.5CM,在封面与脊背的接缝处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装订人章。会计凭证应一册作为一案卷。(二)会计账簿按年度立卷。活页账簿应撤出空白账页,编写
3、页号,装订成册。每本账薄要加贴封面。(三)会计报告应在年度决算之后将年报和季报、月报分别立卷。装订成卷的会计报表应附加统一规定的报表封面,年报应归入各单位文书档案保存。(四)工资及附件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银行对账单、部门盘点表等参照会计账簿整理方法。第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一)会计档案分类整理,有序存放,妥善保管。(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移交目录。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人员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全部移交医院档案室保管。不得自选封包保存。档案室必须按期点收,不得推诿拒绝。档案室接收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
4、的,应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共同拆封整理。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装订成册后归入医院全宗卷保存。(三)会计档案要填写案卷目录,作为基本的检索工具和统计工具。第五条会计凭证查询与借阅(一)医院个人查阅需填写查询记录,并与会计档案员共同查阅。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需要须经财务科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签字,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限期归还。(二)住院或门诊患者发票丢失要求复印存根的或需要复印其他票据存根的,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丢失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档案管理员需做好复印发票登记工作。第六条会计
5、档案保管时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五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见附表)。第七条会计档案的销毁(-)由院档案室保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在院长办公室主任的主持下,由院档案室、财务科、审计部共同组织鉴定,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主管院领导批准。销毁时由档案室、财务科、审计部、监察室共同派人员监销。对需要销毁的档案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交档案室保管。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二)由财务科保管的会计档案,如住院部、门诊部每天的票据存根、院内收据存根、院内支票存根等资料按规定保存期满需销毁时,由财务科档案管理人员提出销毁意见,报经财务科主任、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编制销毁记录,严格清点核对,并由院档案室、财务科、审计部、监察室共同派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存档。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