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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一、完善管理组织体系(一)人事科为全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全院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有关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二)明确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医务科负责医疗、医技卫生技术人员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培训合格证明、某某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大型设备上岗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资格的考试报
2、名和注册管理工作,护理部负责护理人员护士执业证书资格的考试报名和注册管理工作,各相关科室应认真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相应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和变更,并及时将执业资格管理情况报人事科备案。(三)建立执业资格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人事科牵头,医务科、护理部等有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做好全院执业资格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二、规范执业注册管理(一)我院卫生技术人员均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方可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活动。所有未取得执业资格或未经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由医院相关部门统一组
3、织办理。(二)新参加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毕业后第一个执业资格考试周期(毕业至第一个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下发之日,下同)内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及时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新调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在调入两周内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三)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以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为准)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培训或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三、强化执业监督管理(一)各科室及有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有接收、培养、指导无执业资格人员的义务,要专门针对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指定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培养带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培养。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
4、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由带教老师签名认可。(二)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都有权拒绝无执业资格人员单独实施的医疗活动。护士有权拒绝执行无专业资格医生的医嘱,医技科室有权拒绝执行无执业资格医生开启的检查申请单,临床科室有权拒绝医技科室无执业资格人员出具的检查报告单等。(三)切实加强对新进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管理,对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1 .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前不享受绩效工资待遇,不参加专业技术岗位聘任。2 .第一个执业资格考试周期结束(以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公布之日为准,下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自注册之日的次月起享受绩效工资待遇,补发自来院工作第7个月至注册
5、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半(以各个月份的实际平均绩效工资为标准);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自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公布之日的次月起,只发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3 .第二个执业资格考试周期结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自注册之日的次月起享受绩效工资待遇,恢复执行原工资标准,补发自开始发放基本工资当月至注册当月的工资;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只发基本工资,调整到辅助技术岗位或后勤服务岗位工作,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解除聘用合同。4第三个执业资格考试周期结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注册的,自注册之日的次月起享受绩效工资待遇,恢复执行原工资标准,考虑调整安排工作岗位;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