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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院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为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医院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总则(一)医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医院对各类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报废、报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二)医院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医院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申请、审核、审批,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医院国有资产。二、组织机构(一)医院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执行医院按规定审定的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参与各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室资产处置行为;监督国有资产处置收
2、入的上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确认;负责上报资产处置审批事项。(二)各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室负责所分管资产的报废、报损、盘亏等处置行为的初步认定及报废后的处理。各归口管理科室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制定各自处置工作制度,报财务部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设备科负责医疗设备、医用低耗、医用卫生材料及一般专业设备等资产的报废、报损、盘亏、调拨等处置行为的初步认定及报废后的处理。总务科负责后勤系统分管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盘亏、调拨等处置行为的初步认定及报废后的处理。院办公室按职责范围负责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基建科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报批、组织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图书馆负责医院图书馆和
3、各科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三、固定资产处置(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国有资产,可申请办理处置手续。1 .使用年日已久,达到合理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2 .按照国家规定强制处置报废的国有资产。3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国有资产。4 .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5 .能耗、安全、对环境污染等指标不符合国家要求的,国家强制处置报废的。6 .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7 .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国有资产。8 .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9 .严重损坏,无修复可能的。10 .虽能修复,但修理费用
4、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11 .产品性能、指标下降,已失去医疗、科研及其他使用价值的。12 .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报废)的其他国有资产。(二)办理处置的审批权限1、房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处置必须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主管部门进行资产评估。2、价值在5万元以下,报市卫生局审批并备案。3、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批。4、根据批复后文件处置国有资产。(三)对符合报废标准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使用科室填写详细的医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并送交归口资产管理科室。(四)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室接到医院资产处置审批表后,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单价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须有技术人员、资产使用人员和归
5、口管理科室、财务部、审计科等人员参加。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室组织技术维修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技术分析、技术鉴定,写出科学合理的评估评价论证报告。(五)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室评估评价论证报告及医院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完毕后,交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流程报领导逐级审批。(六)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意见落实,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处理。(一)各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应当妥善保管处置报废资产,指定专人负责,登记造册。(二)对于处置的国有资产,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室原则上应即时回收。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对已报废的设备,各归口管理科室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将有用零部件尽量拆卸,登记造册,建立领发制度,妥善保管,保证安全。(三)各归口管理科室资产处置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变卖国有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等科室参与监督,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四)处置国有资产后,写出处置国有资产结果报告,交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国有资产注销手续,及时办理财务账务处理。(五)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报废资产处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各归口国有资产管理科室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办理相关业务。五、其他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