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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健全完善法规制度。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一级归口管理,按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由相关科室实施二级归口管理,由使用科室实施具体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经院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医院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院长和纪检书记担任;委员会成员由财务科、基建科、总务科、设备科、院办公室等科室负责
2、人组成。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分管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靠财务部,统一对医院占有、控制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一级归口管理。四、建立国有资产运营的监督体系。医院的资产一旦投入科室运营使用以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就应该跟踪问效,挂账管理,归口管理,跟踪监督,把国有资产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的管理统一起来,定期对各科室的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清查,做到账实相符。五、建立大型医用设备利用率检查评估机制。把大型医用设备购置使用纳入医院工作规划中,制定大型医用设备利用率考核指标。使大型医用设备处于高效运行状态,随时评估其使用价值和利用效率。六、健全国有资产收益核算办法。对科室下达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等有关指标。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立正常的工作报告和备案制度。对有关科室国有资产管理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奖惩。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