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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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法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锻造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全县政法系统干部交流轮岗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交流轮岗,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在处理好交流轮岗与队伍稳定、事业发展与干部成长关系的前提下,县委对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中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县委政法委、政法单位

2、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重点岗位干部进行工作岗位调整,建立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原则;(五)坚持公道正派、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主要对象和条件(一)交流轮岗的主要对象1 .因工作需要交流轮岗的;2 .优化队伍结构需要的;3 .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提高能力素质的;4 .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5 .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在原岗位工作的;6 .按规定需要回避的;7 .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交流轮岗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法部门领导

3、班子结构,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素质能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激励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共中央(1999)6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委管理的政法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政法部门正科级干部;市委委托市直政法部门党组(党委)管理的内设机构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的政法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政法部门指公检法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第二章轮岗交流原则第四条干部轮岗交流应坚持的

4、原贝心(一)轮岗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工作能力相结(二)轮岗交流与促进勤政廉政建设相结合;(三)轮岗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四)轮岗交流与任职回避相结合;(五)轮岗交流与专业岗位人员相对稳定相结合。第三章轮岗交流对象第五条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一)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跨部门或异地交流;(二)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副职的,一般应异地交流任职;(三)政法各部门内设机构科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或交流;在人事、财务管理、证照牌核发等关键岗位任职满3年的,应当轮岗或交流;(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5、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轮岗或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轮岗或交流,上述轮岗交流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五)政法各部门干部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应当轮山冈;(六)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一)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二)挂职锻炼期间的;(三)年满50周岁以上的;(四)因专业性较强等特殊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五)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四章轮岗交流方式第七条干部轮岗主要在政法

6、本部门内设机构之间进行;干部交流主要在政法部门之间、系统上下级之间、县(市)区之间进行。干部轮岗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轮岗交流工作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方式开展。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八条政法各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交流任职,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第九条县(市)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副职异地交流任职的,市直政法各部门正科级干部跨部门交流任职的,由市委组织部商县(市)区和市直政法相关部门党组(党委)提出初步交流意见,经部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任职手续。市直政法各部门的科级领导干部内部的轮岗、交流,由市直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提出意见,报

7、市委组织部批准。其他干部的轮岗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第十条干部轮岗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属工作调动的,不得超职数配备;挂职锻炼的,不占领导干部职数,同一班子挂职干部不得超过2人,挂职锻炼时间不超过2年。第十一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常态化,每年有计划的组织实施。要处理好干部交流、轮岗与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的关系,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各级政法部门每年年初要拟定干部轮岗交流方案,提出轮岗交流人选,报组织部门和政法委。第六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纪律:(一)各级政法部门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

8、理由拒绝执行。(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不得借轮岗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轮岗交流干部进行打击报复。(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四)调出单位应当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由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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