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进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29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推进省产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0日河南省产业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引导和规范省产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创新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产业
2、研究院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等参与,集研发、中试、产业化、工程化于一体,积极探索以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纽带的多样化组建模式,打造“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联合体。第三条产业研究院定位于创新链中下游,致力于实现应用研究“从1到100的跨越,实现“基础研究一技术攻关一技术应用一成果产业化”产业科技创新全过程衔接,搭建科技与产业、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的桥梁,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四条省政府统筹产业研究院体系总体规划和布局,批准组建产业研究院。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3、、科技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以下统称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产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牵头产业研究院的过程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牵头制定产业研究院管理制度,搭建服务和规范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的工作架构。(-)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研究制定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三)会同省直有关单位提出拟组建的产业研究院名单。(四)对已组建的产业研究院进行过程管理,牵头组织审定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确定年度支持方向和项目,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五)根据省政府授权对产业研究院重大变革调整事项进行研究和批复。第六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属国有企业
4、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和本部门的产业研究院推荐和建设指导工作,主要包括:(一)组织产业研究院申报方案初审、推荐等工作。(-)制定本地、本部门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三)指导本地、本部门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统筹资源支持产业研究院建设发展。(四)协助省直有关单位做好产业研究院绩效考核和过程管理等工作。第七条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负责产业研究院的建设任务落实和日常运行管理,主要包括:(-)积极探索多样化产业研究院组建模式,按照建设方案完成组建工作,根据组建类型进行注册登记。(-)按照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与产业研究院定位、目标和任务相适应的治理结构,建立完善决策机构、执行
5、机构、咨询机构及服务支撑机构,保障产业研究院科学决策、高质量发展。(三)多元化筹措产业研究院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第八条省科学院参与产业研究院培育、建设运行工作,负责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协助编制产业研究院体系总体规划、中长期创新发展规划,研究重大技术领域布局,论证重大项目等。第三章条件与程序第九条产业研究院牵头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注册地在我省,原则上为相关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外龙头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_)应为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陪B)级以上创新平台,在产
6、学研合作方面有较突出成绩,近5年内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项目获国家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三)近3年内应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研发投入,拥有拟建产业研究院方向领域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具有开展研发、中试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和人员队伍。(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申报时应为非失信单位或人员。第十条组建程序。(-)申报与推荐。申报采用常态化、实时受理的方式。牵头企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推荐。牵头企业为省属国有企业的,由其主管部门择优
7、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推荐。(-)评审与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向省政府提交拟组建产业研究院名单。(三)批准与建设。省政府批准后由牵头企业负责按照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开展各项建设和产业科技创新工作。第十一条建设运行。(-)产业研究院从批准组建次年开始,每年年初应形成上年度工作总结、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属国有企业牵头组建的产业研究院的上述材料,经主管部
8、门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产业研究院面向所在行业、领域发展需求,开展前沿及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和成果转化、孵化,面向所在行业、领域提供科技创新相关公共服务。(三)产业研究院应充分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创新成果,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方案和技术路线图,按计划积极推进实施。(四)产业研究院应坚持市场化运营机制,探索创新商业模式。第四章考核与管理第十二条产业研究院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产业研究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产业研究院承担产业科技创新重点任务、享受支持政策的重要参考。第十三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产业研究院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不给予相应财政支持,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予以摘牌。第十四条已批准组建的产业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摘牌:(-)在申请认定及考核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安全事故或环保事故的;(四)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五)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摘牌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研究院。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