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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宗旨和定义: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健康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健康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具体细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第一条(使用防护设施要求)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
2、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溶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第二条(购置防护设施要求)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健康标准和健康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第四条(建立技术档案)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
3、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五条(日常维护)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第六条(知识培训和指导)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七条(擅自拆除或停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期项目202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