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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1 .目的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2.1 公司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2.2 对职业活动的公司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3 公司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2.4 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
2、学因素、生物因素等)。3 .责任部门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各生产部门的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落实整改。3.2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厂,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厂;对在职业健
3、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3 各生产部门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3 .4公司所有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4 .管理工作要求4.1 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要求4.1.1 人力资源部及各生产车间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耿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4、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4.1.2 1.2各车间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4.1.3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管理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4.1.4 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4.2 职业病报告程序4.2.1 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人力资源部及时向公司领
5、导汇报,同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4.2.2 2.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北京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4.2.3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北京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4. 2.4当人力资源部接到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5. 2.5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5.相关记录6. 1AQBZHO13-01职业危害作业点登记台账7. 2AQBZHO13-02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表8. 3AQBZHO13-03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记录5.4AQBZHO13-04工作场所噪声个体测量记录表5.5AQBZH013-05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