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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L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主体责任清单(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需全面掌握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上市后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生产)需履行以下责任:序号分类责任事项1资质合法1.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1.1.1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1.1.2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1.1.3依法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1.2依法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2.1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符合药品生产、经营、警戒等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1.1应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2.1.2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2.2 应配备专门质量管理负责人独立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监督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有效执行。对质量管理
3、体系运行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持续改进,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3.1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物料等资源,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应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合法合规组织生产合法合规组织生产3.2 确保药品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生产工艺进行生产,保证药品生产、检验相关记录及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可追溯,不得编造记录和数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疫苗生产全过程和疫苗质量进行审核、
4、检验;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工艺偏差、质量差异、生产过程中的故障和事故以及采取的措施,并在相应批产品申请批签发的文件中载明;可能影响疫苗质量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省局报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3.3 确保药品工艺规程规定的处方、工艺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处方、工艺。3.4 应从具有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物料,物料应符合药用要求。原料、辅料还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要求。3.5 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
5、并有记录。3.6 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记录,并与生产、检验实际相符。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包装记录,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质量检验信息、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并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必要时应可追溯生产该批药品使用的相关物料的购进、验收、取样、检验、放行等相关记录,以确认物料及不同阶段产品质量情况。3.7 应确保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信息完整、准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根据疫苗上市后研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情况持续更新说明书、标签,并按照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1.1 8确需委托生产的,应确保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
6、,委托生产行为应经省局批准;超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能力确需委托生产的,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生产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执行。3.9 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评估共线生产可行性,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3.10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自检,监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4.1 应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明确放行的标准、条件。依法开展药品上市放行4.2 应确
7、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上市放行。疫苗、血液制品等依法需要开展批签发的,上市放行前应取得批签发证明。4.3 符合药品上市放行标准、条件的,应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4.4 涉及委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药品上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上市。相关要求按照辽宁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执行。4.5 涉及受托生产的,应依据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建立受托生产药品出厂放行规程,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出厂放行。规范5.1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药品经营品经
8、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5.2 自行销售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5.3 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应当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网络销售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规范5.4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并与受托经营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药品经营议,并严
9、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义务。6.1 应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物料的供应商或者生产企业进行质量审核,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保证物料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涉及使用进口药品目录中药用原辅料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进口药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全面系统开展相关方质量审核6.2 涉及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对受托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监督其持续具备质量保证和控制能力。6.3 涉及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10、。6.4 涉及委托生产药品的,应当对受托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审核。相关要求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及其关键人员主体责任清单执行。6.5 涉及受托生产药品的,应接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质量审核,做好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过程管理。6.6 审核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其他委托活动(验证、药物警戒等),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6.7 对相关方的质量审核不是一次性行为,应持续监督相关方履行委托协议、质量协议规定的责任、义务。落实药品追溯要求7.1 应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追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电子追溯系统,与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相衔接
11、,实现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最小包装单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报送8.1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省局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疫苗上市年度报告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7.2 应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持续开展药品上市后管理7.3 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疫苗批准注册申请时提出进一步研究要求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7.4 应对药品上市后变更开展变更研究,全面评
12、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7.5 应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持续开展9.5应开展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主动收集、跟踪分析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己识别风险的药品上市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10规范药品广告11保证药品储备和供应12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后管理9.6应经常考察所生产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向省局报告。9.7 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
13、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省局报告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9.8 应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对疫苗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10.1 药品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10.2 药品广告应当经省局批准;未经批准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11.1 应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疫苗需求信息依法、合理安排生产,保障疫苗供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14、应及时生产和供应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疫苗。11.2 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发生非预期停产的,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停止疫苗生产的,应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局报告。12.1 应制定本单位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12.2 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局和有关部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1
15、2.3 2.1发生疫苗安全事件,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疫苗安全事件,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12.2.2应承担因疫苗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件的补种费用。12.2.3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省局报告。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13诚实守信13.1应当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14.1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14接受监督14.2接受监督抽样。疫苗、血液制品等需要开展批签发相关工作的,应向批签发机构提供批生产及检验记录摘要等资料和同批号产品等样品。14接受监督 14.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按照药品生产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