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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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化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盘活农村资源资产,增加农民和村集体收入,助力乡村振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依法依规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交易主体

2、,是指依法自愿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第四条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公开流转交易,协助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乡(镇)工作站,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材料审核等工作。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方,依法依规参与农

3、村产权流转交易,负责收集、整理、提交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信息及材料。第七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利、林业、金融监管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关联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的职责,负责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交易市场建设第八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成。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职责,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和交易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制定全

4、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依法依规制定交易规则、操作流程、规范文本等工作,做好权属变更登记、权属查证、农村金融等方面服务工作。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市(州)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做好数据与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分析和监督预警,有条件的可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设立县(市、区、特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发布、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交易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等综合服务工作。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立农村产权

5、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构建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第九条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利用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统一的多功能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统一网络建设、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的运营目标;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大数据库,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互联互通,实现农村产权交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6、,协同做好权证办理和登记等工作,引导农村产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共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通过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信息化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纳入支持范围。第三章交易品种、程序与规范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农村产权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二)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三)“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

7、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七)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使用权。(A)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新技术等。(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宅

8、基地使用权。(十一)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涉农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村集体用自有资金或上级部门投入村集体的资金项目开展招标、采购、招商和转让等。(十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生物资产、资产处置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第十三条流转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以及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产权权属合法清晰;(二)转让方、受让方具有流转交易农村产权的真实意愿;(三)转让方、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四)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项目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关于金融、生态、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9、。第十四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基本程序为:交易申请材料核实信息公告一意向受让登记一交纳交易保证金一组织交易一成交签约一合同备案一交易资金结算一出具交易鉴证书。第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根据需要,扩大农村产权交易鉴证范围,对已经流转交易并符合条件的交易品种办理交易鉴证。鼓励集体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社的股权(份额)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办理登记托管、转让过户等。交易完成后,依法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服务。第十六条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

10、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还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源、资产、权益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鼓励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拥有的产权和农户委托村集体集中流转交易的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第十八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标的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者有争议等情形的,经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确认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交易;中止交易的,待达到交易条件后,可恢复交易。第十九条

11、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机构要突出市场的平台服务公益性质,合理控制投资回报,依法依规合理设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第四章交易监管第二十条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依法依规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防范交易风险。第

12、二十二条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转让方和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从中牟取私利的;(三)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交易价款的;(六)竞价过程中有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查处相关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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