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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设置标准及管理技术指引(第七版)为科学精准从严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规范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和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人员,以及入境人员和其他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隔尽隔”人员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所设置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设置和管理工作。二、各方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各街乡(镇)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关工作。(-)区防控领导小组1、指定相关工作机构统筹设置本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按照隔离观察点规模和流
2、程设置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2、建立区级层面人员、物资等协调机制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能。3、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防疫、消防、安全、保障、垃圾处理等基本条件进行评估验收。第1页共16页4、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5、建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工作。定期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组织进入隔离区的工作人员在完成任务后进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休整和核酸检测。(二)街乡(镇)1、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生活用品保障和后勤、安保人
3、员防护用品配备等日常管理工作。2、配合做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出入口人员登记排查工作,确保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安全稳定。3、所在街乡(镇)派出所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治安工作,依法处置突出问题,负责工作人员和集中隔离人员的犯罪、吸毒、精神障碍等背景审查工作。(三)区卫生健康委1、选派医务人员参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专业技术服务工作。2、指导工作人员开展隔离观察,做好个人防护。3、组织医务人员对集中隔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和较重基础性疾病人员进行病情研判和初步治疗工作。(四)区疾控中心1、指导向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接收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的相关信息
4、并按第2页共16页照防疫要求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各项措施。隔离期满后,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解除人员隔并开展环境消毒消杀工作。2、指导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工作人员和医学观察对象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五)区卫生健康监督所1、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废弃物存储、登记、消毒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对集中通风系统运行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文旅、消防、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宾馆酒店管理、消防和公共安全、(医疗)垃圾清运处置、污水处理的监督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防护物资供应保障。(七)经营单位1、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协助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项防控措施。2、保障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各种生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3、配合街乡(镇)政府在隔离区设置废弃物集中收储点,并配备废弃物所需处置设施。4、保障厢式电梯换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符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气流组织要求。第3页共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