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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5.0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旗人民政府:2023年5月9日,我旗企业内蒙古鑫城绿化有限公司在奎勒河镇,发生一起触电事故,事故造成该公司独资法定代表人薛锁城(身份证号:15212319800309661X)死亡。2023年5月9日,莫旗应急局接到莫旗公安局事故通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经初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向旗人民政府做了书面汇报,旗人民政府5月9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询问现场知情人员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的责任,提出了
2、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及其它有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相关设施的基本情况内蒙古鑫城绿化有限公司,是1家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薛锁城;事故涉及到的设施设备:1处临时压缩制冷库,包括冷藏间、制冷间及压缩制冷机。二、事故发生经过2023年5月9日13时10分左右,该公司更夫盛军发现公司主要负责人薛锁城(法定代表人)倒在压缩机机房电力设备处,经莫旗奎勒河医院医生全力抢救无效死亡。经征得家属的同意,不要求对死者进行司法鉴定。三、事故发生的原因(一)直接原因1冷库空气开关无漏
3、电保护。2.入户空开电源侧、负载侧混接,断开一组空开无法有效切断电源。(二)间接原因内蒙古鑫城绿化有限公司没有按安全生产法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四、事故类别及等级事故类别:触电事故;事故级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对事故责任认定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建议(一)责任认定建议领导责任者:薛锁城(法定代表人)内蒙古鑫城绿化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薛锁城。主要责任者:薛锁城,内蒙古鑫城绿化有限公司。(二)对责任人单位、责任人处理建议。1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由于该公司为个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法定代表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于对该公司的责任追究。2 .对责任人处理建议薛锁城,身份证号:15212319800309661X),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六、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1 .乡镇党委、政府、有关旗直部门应加强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 .行业管理单位,要举一反三,落实监管责任,做好行业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3、在全旗内对小微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09”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