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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院专业建设的规划和工作,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我院专业设置、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培养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专门人才,学院决定成立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是学院对专业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的工作机构。第二章组织第三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1人。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第四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热心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院专业建设和发展、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的领导、教师和企业、行业、社会有关专家组成。第五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
2、会成员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第三章职责第六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如下:(-)开展专业建设与改革研究,指导教学单位制定专业(或专业群)发展规划与开展专业建设;(二)监控各教学单位专业教学质量,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三)研究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规划,指导系、部制定实践教学计划,促进校内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四)负责学院中长期专业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定;(五)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六)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七)负责学院各级特色专业、重点专业的评选和推荐;第四章议事制度第七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议事制度:(一)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主任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二
3、)充分发扬民主,以会议形式讨论并审议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三)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当会议讨论或表决的议题与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所在部门相关时,该委员应回避,待议题讨论或表决后,方可继续参加会议;(四)会议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委员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网络评审等形式,获到会三分之二的委员同意即为通过。评审的结果以会议纪要或网络评审导出报表形式,主任委员确认签名后,报学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方正式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八条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经费从专业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第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在教务处。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院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