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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1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司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2职责2.1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2.2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3管理内容3.1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
2、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4.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
3、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4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