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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缺陷管理办法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医疗缺陷。因此应加强医疗缺陷的管理,减少和避免并发症、医疗意外的发生,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为加强对医疗活动中医疗缺陷的管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医疗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医疗缺陷主要是指医疗、护理、服务及管理过程中的不完善,而形成的质量不足或服务不满意。根据判定角度不同可分为自查缺陷、投诉缺陷和鉴定缺陷。医疗缺陷分为轻度缺陷、中度缺陷、重度缺陷。二、医疗缺陷的预防及报告各科室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依法执业的教育与培训I;在医疗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水平,执行防范、处理医疗缺陷的规定与预案,加强内部质量评价,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对重度医疗缺陷、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医疗事故应严格贯彻执行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逐级进行报告。三、医疗缺陷的处理未引起医疗纠纷的自查缺陷,按照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质量改进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根据缺陷的等级、情节、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点名批评、通报批评、警告等行政处分。引起医疗纠纷的投诉缺陷按医疗投诉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医疗事故,按照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程序、规定进行处理。个人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暂停责任人的执业许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给予开除公职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