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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政务公开信息相关规定一、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四)辖区内居民相关领域健康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和解决问题所需的主要技术措施;(五)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含中医药)项目、内容、服务人群及实施情况;(六)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内容、进展及实施效果;(七)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A)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依法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医疗
2、服务时的身份标识;(九)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十)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名称、从业人员资质及其使用管理情况;(十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内容、流程情况;(十二)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十三)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十四)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和受赠受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十五)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十六)医疗服务中的便民服务措施;(十七)职责范围内确定的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配备的国家基本药物名称、价格;(十九)与本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综合、中医(中西医
3、结合、民族医)或者专科医院名称,支援本单位的专家姓名、专长和服务时间。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四)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五)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卫生行政部门等安排,参加评审、调查、鉴定等活动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本人不同意公开其相关信息的,可以不予公开。政务公开相关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发布;由负责政务公开专管人员每月进行信息管理维护;咨询由政务公开专管人员负责回应,回应需及时准确,切实解决咨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