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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课评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学校领导、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干部对教学一线的了解,完善领导干部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强化课堂教学的监督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第二章听课要求第二条学院所有专任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及学院领导均要按要求深入课堂听课;听课的对象是学院全体教师(包括外聘教师),重点是中青年教师。第三条院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4学时。第四条人事处、实验实训中心、校企合作管理中心、学生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听课6学时。第五条教务处、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至少
2、听课8学时。第六条各教研室负责人、各教学单位教务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学院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8学时。第七条学院专、兼职督导的听课要求由督导办公室统一安排。第八条身兼多项职务的人员,听课数量以最高一项为准,不累加。第九条学院领导、各教学单位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听课可随机安排,也可以有针对性地跟踪听课;教务处工作人员和各教学单位教务员应结合工作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听课;各教学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安排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举行公开课,并组织本系部全体教师听课、评课。第十条听课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如下几方面的情况:(-)要从教师备课、教学组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听课、遵
3、守课堂纪律等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二)教师、学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三)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教学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其它问题。第十一条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并利用课后与学生和教师交流,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与要求,作好小结。第三章听课管理第十二条各类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应及时、认真填写*学院听课评课手册,并于教学周结束前将*学院听课评课手册交回相关部门,学院领导、各教学单位和行政部门负责人将听课表交到教务处存档,各教学单位教研室负责人、教务员和专任教师将听课表交到所属教学单位存档,*学院听课评课手册由教务处统一印发。第十三条各类听课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填写*学院听课评课
4、手册:(一)在教学内容过程记录栏填写讲授内容、教学方法、手段,授课态度,学生听课情况、课堂纪律等。(二)在听课评议表栏中按指标体系逐项评分。(三)听课后与任课教师交流的记录。第十四条同行听课的结果,应及时在教学研讨时交流、反馈;领导听课的结果,在听课之后一周内,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系(部)主任或教研室负责人与被听课教师进行反馈,涉及其他部门或人员的,也应及时给予反馈。第十五条听课结果主要用于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各级领导和专家的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第十六条各教学单位应定期对*学院听课评课手册中所记录的主要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公布;凡属本单位的问题,由各单位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凡属全院性问题,由教务处向全院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第十七条各级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必须坚持执行听课评课制度。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听课评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