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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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进一步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目标,促进学院办学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教师,是由我院各教学单位聘请以完成全日制普通类学生相关课程教学任务为目标的校外兼职教师和校外兼课教师。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三条校外兼职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二)是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三年或以上行业企业工作履历和实践经验;(三)能承担一门实践性较强专业课程或某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第四条校外兼课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二)具有讲师或以上

2、高校专业技术职称;(三)专业方向与承担的课程相一致,专业知识扎实;(四)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控制在45岁以内。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五条具有副教授或以上高校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退休证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补交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发放课酬。第六

3、条具有讲师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兼课教师和到学院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简历、身份证、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职称、高校教师资格证(校外兼职教师可不提供)等证书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二)人事处组织试讲,人事处、教务处、教学单位负责人以及督导、教研室主任等参与;(三)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补交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发放课酬。第七条指导学生毕业(顶岗)实习的校外兼职教师,按以下聘用审批程序执行:(一)教学单位根据相关工作规定和学生毕业

4、(顶岗)实习实际需求,拟定聘任名册;(二)教学单位向人事处提交拟聘任的外聘教师聘用审批表,并附拟聘教师身份证、企业工作证明(或工作证)、最高学历证书、最高学位证、最高专业职称、技能证书等证件复印件(原件由教学单位审核后退回);(三)经教务处和人事处签署意见、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聘任后,签订聘用协议和落实教学任务。补交本人四大银行的任一银行卡复印件,用于发放课酬。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外聘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我院教学工作规程,认真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按要求、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第九条外聘教师应当严格遵守我院纪律制度,避免教学事故发生;如发生教学事故,将按我院相关规定处理。第十条外聘教师应当参加教学单位

5、的教研活动,提高教学水平和为提高专业教学质量提供合理化建议。第五章聘期待遇第十一条校外兼课教师和到学院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酬金按学院教学工作量管理的相关办法计发;如有教学事故发生,按以下办法计发:(一)一次一级教学事故,扣减当月应发酬金的30%,累犯累计;(二)一次二级教学事故,扣减当月应发酬金的20%,累犯累计;(三)一次三级教学事故,扣减当月应发酬金的10%,累犯累计。第十二条指导学生毕业(顶岗)实习的校外兼职教师酬金按学院学生校外实习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发。第十三条连续3年到本院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且继续被本院聘请到校内承担教学任务的校外兼职教师,可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学院申请高校教师

6、资格、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第六章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学院对外聘教师实行契约式管理及聘期考核,外聘教师的聘用协议由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五条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由教学单位安排,教务处审定。第十六条教学单位负责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外聘教师工作档案,向所聘教师介绍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明确其教学任务和要求。第十七条学院对外聘教师实行学期考核制,对教学效果佳、学生认可度高的外聘教师给予奖励。第十八条校外兼课教师和到学院授课的校外兼职教师学期没有发生教学事故、没有发生调停课(不含学院统一调停课)、学生评教平均得分在90分或以上,给予授课酬金10%的奖励。第十九条外聘教师在受聘期间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在学院工作期间违反学院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学院可随时终止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关系。聘期工作任务未完成擅自终止工作的,以后不得再次聘用。如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引进的教学团队、外籍教师,其聘用条件、待遇及考核按双方签订协议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兼职、兼课教师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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