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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损坏公物赔偿制度学校公物是学校办学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师生工作生活的重要条件。为了给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可靠的后勤保障,使公物发挥它最大效益,同时为了保护学校的财产不受损失,在全校形成“爱护公物光荣,损坏公物可耻”的风气,特制定本制度。一、损坏公物赔偿的范围(一)学校校舍及设施:包括学校房屋、建筑物、供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讯设施、卫生、体育、娱乐等设施。(二)学校分配到各班级、各室使用或保管的一切公物。(三)学校分配给个人使用及个人借用的仪器、图书等一切公物。(四)学生上课、实验、活动需要临时使用的仪器、图书、课桌凳等公共设施。以上四款所列物资,如发生非自然性损坏或丢失,皆由
2、损坏、丢失者或物资保管责任人予以赔偿。二、责任划分(一)物资丢失个人使用或个人借用的公物,如发生丢失,使用人或借用人为该公物赔偿人。各部门使用的物资如发生丢失,由部门负责人负责查清原因,造成丢失事故者为该公物赔偿人;如查不出造成丢失事故的责任者,则该部门负责人为该公物的赔偿人。属学校保管储存的物资,如发生丢失事故,由学校总务主任报分管校长,并同物资保管员及有关责任人负责查明,凡属保管人员造成丢失的,保管人员为该公物赔偿人;凡属在节假日、晚间或其它休息时间因失盗丢失的学校物资,门卫及值班人员负主要责任。(二)物资损坏一切公物,凡属正常自然老化破损的,不在赔偿范围。凡属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违反操作
3、规程或故意造成物资损坏的,皆按上述物资丢失之规定,划分责任进行赔偿。在校学生造成学校物资丢失或损坏的,学生监护人为物资赔偿责任人。班级物资丢失或损坏的,第一责任人为班主任。班主任查明情况,查出损坏人,有损坏人负责;如查不出,则由班主任承担。三、赔偿标准(一)丢失的物品凡个人能购买到的,按当地购买原价赔偿;在本地市场难以买到的,在同类商品价格基础上加价20%进行赔偿。(-)损坏的物品,按以下二种情况进行赔偿。1 .无意造成物品损坏的,或因正常工作、学习、劳动造成物品损坏的,按原价赔偿。2 .因非正常工作、学习、娱乐造成物品损坏的;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物品损坏的;或未经物品保管人或物品使用人同意,私自
4、动用而造成物品损坏的;故意损坏学校物品的,可在原价的基础上加价20%赔偿。四、损失物品原价的确定(一)凡学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记录价格确定。(二)学校没有价格记录的物品,按损坏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既无记录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物品,可以比照同类物品由总务处定价。五、公物赔偿的手续(一)公物丢失或损坏后,公物管理人员要让赔偿人填写“公物损失记录”,以便备案存档。(二)公物管理人员按确定的价格,填写好“公物赔偿通知单”,一式三份。(三)公物损坏的赔偿人持“赔偿通知单”到总务处办理赔偿交款手续。(四)总务处收款后,总务主任和收款人在“赔偿通知单”上签字(盖章),第一联作为学校收款凭证,第二联由赔偿人交给公物管理人员,与“公物损失记录”同时存档。第三联由个人保管。(五)班级物品损坏的,首先要按照学校规定由政教处负责落实赔偿责任,总务处定价,班主任负责交款后由总务处负责维修或购置。六、其它问题说明(一)班主任、各室负责人为公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物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由以上人员组织维修或赔偿。(二)总务处每学期初将对各室、班级的公物进行登记核查,并由各室负责人、班主任进行签字确认;学期末各室负责人、班主任应根据学期初的登记数将公物进行清点,如与学期初登记不符且无法查清原因的,将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