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之市政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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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管理暂行规定之市政篇第一条在商业区、交通影响较大的主干路、行人集中的过街地区应当设置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并与地上、地下建(构)筑物景观相协调,出入口应当安排人流集散用地。第二条道路交叉口应当进行交通组织设计,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新区2050米的主、次干路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宽不少于50米;出口道其展宽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不少于30米。展宽段车道宽度宜为3.5m。旧城改造道路展宽段长度酌情考虑。第三条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30%;红线宽度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2

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20%o第四条为缓解新建项目对环境交通的压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大型商业、物流中心、学校、会议中心、影剧院等重要的公共建筑;(二)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道路、客货站场、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重要的交通设施项目;(三)其他位于城市重要地段和需要规划控制地段的建设项目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公共停车场(库)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按照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结合交通影响分析设置;(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不宜设在主

3、干路上,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且应当有单独的车行进出道;(三)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露天(平方米/车位)室内(平方米/车位)机动车停车场25-3530-35自行车停车场1.5-1.81.8-2.0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必须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在本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停车位。住宅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0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商业机动车停车位不少于1.2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停车位不少于2.0辆/户。第七条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

4、小于7.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时,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公用管线,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各市政管线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专业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行业标准,确定管线的建设规模;在重要道路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路面下,预埋过街综合管沟,且延伸至道路红线外。第九条为保证各种管线的合理布置,城市道路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套公用管线和设施,应当由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一)以下工程建设应当编制管线综合规划:1 .新建或扩建的城市道路;2 .用地面积超过1公顷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建设楼房在3幢以上

5、(不含3幢)的项目;3 .其他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需要编制管线综合的项目。(-)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规划,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铁路、立体交通等工程设施的关系。第十条中心城区内相邻地块配套的市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集中接入。临街用地内的各种配套设施(开闭所、变电箱、燃气调压站、热力站等)应在用地内解决。第十一条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城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置,间距不大于120米,交叉路口一般应当设有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

6、栓。第十二条新区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旧区排水工程应当结合旧区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中确定污水处理厂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加油站废水等应当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道;有条件的区域和建设项目宜建设中水系统,考虑回用。第十三条变电站的站址选择应当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与军事、通讯、机场等有关设施的间距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在中心城区内,新建10KV(含10KV)以下电力线路,应当埋地敷设;新建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线路,必须进行论证确定架空或埋地敷设。第十四条新建道路上通信管线的建设应采用管道联建埋地方式,现有

7、架空线路应逐步埋地敷设。第十五条在中心城区内,应按专业规划确定的城市热源厂及供热范围推进城市集中供热。城市供热首站、换热站应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第十六条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应当设在用气比较集中的地区,调压站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燃气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得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第十七条新建道路下管线位置宜相对固定。东西向道路管线布置宜为:南侧自道路红线至中心线依次为污水、热力、燃气、给水、雨水,北侧自道路红线至中心线依次为污水、供电、通信、雨水。南北向道路管线布置宜为:西侧自道路红线至中心线依次为电力、给水、供

8、热、雨水、污水,东侧自道路红线至中心线依次为通信、燃气、雨水、污水。第十八条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市政公用管线应符合以下规定:(-)管线之间及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净距、管线的埋设深度应当符合现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规定及强制性规定;(-)管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应当优先布置在路侧带、绿化带、分车带、慢车道下;快速路和混凝土路面下不宜敷设主管线;(三)管线应当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和管线交叉;(四)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当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五)各类管线之间应当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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