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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动火管理规定一、学校内设重点防火部位。校内地下车库、药品库、实验室、网管中心机房、广播室、音乐厅、师生活动中心、图书馆、资料室、档案室、书库、高压配电房、文印室均属重点防火部位,应设防火标记,严禁烟火。二、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逐级签订防火安全工作责任书,做到责任落实。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壶等大功率电器,不得乱拉、私接电源。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通过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并办理许可证。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用后及时关闭电源,并做好防护工作。四、在人员较集中的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控制一切火种。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煤球炉、煤油炉、酒精炉、电炉、电热杯、电褥子、电烙铁等;严禁点蜡烛,焚烧废纸;严禁在宿舍内存放酒精、煤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五、临时工宿舍参照学生宿舍管理要求,宿舍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生活用火、用电、用气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做好管理工作。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准在防火重点部位擅自进行明火作业。确因工作需要则必须严格按我院制定的*学院焊、割动火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七、从事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消防控制中心值班员、高压配电房值班电工、维修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木工等),必须经专门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