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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提升我校学生培养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须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文字和量化的方式评价学生的诚信度。第二章记录内容第三条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系(部)、专业、班级、学号、入学时间、毕业时间等。第四条诚信优良记录: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奖励等。学生所受奖励和处分原则上不能相抵。第五条不良行为信息:主要记录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学风考风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历次考试中是
2、否有作弊、违纪等情况。考试是指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学校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各种考试等。(二)缴费诚信信息:记录学生每年度缴纳学费、杂费的诚信情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恶意欠费是指具备缴纳学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日期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没有提出缓缴学费申请。(三)违法违纪信息:主要记录学生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纪律所受的处罚、处分等。(四)择业诚信信息:记录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就业信息是否属实,签约时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重大信息隐瞒等。第六条学生诚信度:根据第四条、第五条记录信息将学生诚信度按星级划分,一级为一星(),五级为五星(),诚信度最高为五级,新生入校时一
3、般暂定为五星级。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生诚信档案的记载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系(部)具体实施。系(部)安排专人记载和保管,并及时补充和更新诚信档案信息,以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学生工作处通过校园网站公布学生诚信档案。第八条学生诚信档案记录从学生入学时开始,至学生毕业时结束,学生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第九条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每学年末一次)向学生工作处如实提供诚信信息和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学生个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诚信档案有错误的,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且告知申请人。第四章使用办法第十一条学生诚信档案主要供学校各有关部门、系(部)、用人单位等考察学生道德品质和守法诚信状况时使用。分别用于学生的评优、评先、入党、毕业生就业推荐、申请奖学金等方面。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对学生的诚信档案信息应合理、客观、公正使用,对个人隐私和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三条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学生进行检查、调查,需要了解有关信息的,学校应当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学生诚信档案信息。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