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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人民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第三条学院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院长为学院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分管、各处室行政领导为本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第四条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组成的防火委员会,院长担任防火委员会主任。防火委员
2、会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各部门成立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第五条学院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和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学院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第七条学院所属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法规和本规定。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学院防火委员会将对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实习、生活有重大影响和易发生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场所或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第九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消防安全
3、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关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到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条学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报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施工。新建工程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在学院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事前应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峻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报送学院防火
4、安全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具有易发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切实保证安全。第十三条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于举办日三天前报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第十四条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气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必须选用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出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并严格遵守
5、消防安全操作规定。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十五条学院成立防火及各级消防组织,通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第十六条学院消防委员会的职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消防条例,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门;(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三)根据校园安全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就改进和加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五)根据学院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等做出规划,提出专项经费预算;(六)根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对校园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提出外理意见。第十七条学院防火安全办公
6、室(设在保卫处消防科)即是学院防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也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防火安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本规定及学院防火委员会的要求,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对学院的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向有火灾隐患的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落实整改情况;(三)对学院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设置、配备、更换、维修提出意见,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四)建立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的消防管
7、理档案;(五)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六)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队的工作,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和消防演练;(七)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八)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九)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园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十)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防火安全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第十八条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三)针对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教育,普及防火安全常识。(四
8、)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五)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第四章火灾扑救第十九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区校园“110”电话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二十条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物,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第五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将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资金列入消防安全预算,专款专用。第二十二条校内承包
9、单位和经济实体所需配备的灭火器材,由该单位出资。并按照防火安全办公室的要求统一配备、更换、维修。第二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使用、更换,必须符合防火部位物品的性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出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五条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使用、更换、检修等情况。第二十六条各单位配备的灭火器材,由单位防火领导小组指定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配备的灭火设施、器材,分别由各楼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
10、、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特殊情况须报经学院防火安全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变动。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学院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防火组织健全并积极开展工作,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务员和公共
11、财产,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二)防火工作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五)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者;第三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