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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学院教职工集体宿舍的管理,提高宿舍的使用效率,为居住人员营造一个宁静、安全、整洁、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第一条以服务教学与管理,服务广大教职工为宗旨,引入经济手段辅助管理,使管理办法既符合办学规律,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第二条适用于本校教职工集体宿舍和休息室的调配和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后勤处负责集体宿舍的管理,具体办事机构为后勤处水电暖管理科。第三章住宿人员第四条单身宿舍:在职未婚教职工;在职已婚两地分居且在*市区没有住房的教职工;其他特殊情况需在校住宿的教职工。第五条教职工休息室:在职教职工(住单身宿舍的教职工除外)。第四章住宿定员第六条住宿定员
2、标准:(1)、单身职工:2人/间。(2)、教职工休息室:8人/间。第五章收费标准第七条房租收费标准(教职工休息室不收费):(I)未婚单身职工宿舍收费标准10元/人/月。(2)已婚教职工宿舍收费标准30元/人/月。(3)要求独立租房的教职工宿舍收费标准按60元/月/间。第八条房租每半年从住宿教职工工资中扣缴一次。第六章住宿管理第九条午休人员和未婚教职工由各部门统计填报,后勤处统一安排。其他需要单身宿舍的教职工需写出个人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处审核、院领导审批。第十条单身教职工登记结婚后,应及时退出单身宿舍。第十一条住宿人员要爱护公物及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第十二条严禁对集体宿舍进行私
3、自改造装修。第十三条严禁未办理申请手续擅自住宿或私自入住他人宿舍。第十四条严禁将宿舍出租、私自调整、擅自留宿或转让他人。第十五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做饭、烧水等,否则,造成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第十六条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按房租的五至十倍处罚,罚金从工资中扣缴,情节严重,不能及时改正的取消住宿资格。第七章退宿第十七条因情况变化而导致不符合住宿条件的。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离校的人员,应在离校人事关系结束前办完退宿手续。离校人事关系结束时,原房间中不应再有任何滞留物,否则将视作无主物处理。宿舍中的无主物清理工作,由学院后勤处负责。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后勤处做好本部门住宿人员的管理工作,督促住宿人员遵守住宿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第二十条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试行。原居住在教工宿舍的人员,应抓紧进行清理、调整,逐步与本条例并轨。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后勤处水电暖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