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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一、例会:每月举行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周六晚7点(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另行商定)。例会召开前三天,提议人将需提交会议议论的议题提交至会议召集人(主任或副主任)处,由会议召集人下发给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二、特别会议:有三分之一的委员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三、会议召开,接到参会通知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书面向召集人请假,并对与会议题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或一次性委托代理人参加,代其行使表决权。有突发情况的可先电话或微信联系召集人请假,事后及时补全请假手续。无故不参与会议且没有书面向召集人请假的,累计三次将取消其委员资格,由专职秘书记录在册,在下次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提交大会。四、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主持。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的人员和物业实际使用人(即业主或租户)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五、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六、专职秘书应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在参会时需在专职秘书处做好签到工作O会议完成后由专职秘书整理会议记录,做好电子档,并在下次会议时进行会议记录签字(上次会议参会人员),随后归档。七、每季度邀请物业相关人员参会,向会议提交当季度汇总报告及下季度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