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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管理制度一、基本原则1、XX小区公共收益金(以下简称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2、业主对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3、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二、责任制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业主委员会负责制。三、公共收益范围界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方式获得的收益为公共收益:1、业主共用停车场地使用费;2、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广告资源收益;3、其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得的违约金、赔偿金;5、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土
2、地征收补偿金;6、其他属于公共收益的资金。四、公共收益管理1、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公共收益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进行管理;2、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公共收益的具体收支情况,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五、公共收益的使用使用公共收益可以用于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会议开支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办公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薪资,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但不得超出下列六项的范围:1、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直接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3、用于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工作经费;4、帮助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经济特别困难的业主交纳物
3、业服务费或者水电费;5、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配给业主;6、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六、公共收益使用权限公共收益的使用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审批:1、一个季度内:单次使用金额在IOOO元以内时,第一次由业委会正、副主任共同审批;第二次由业委会正、副主任和监委会正、副主任共同审批;第三次除由业委会正、副主任和监委会正、副主任共同审批外,还需征得社区同意。该额度一个季度内最多使用三次。2、使用金额在IooO元一1999元时,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3、使用金额在2000元一9999元时,由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4、使用金额在IoOOO29999元时,由业主代表会议通过并征得社区同意。5、使用金额在30000元以上时,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