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政府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或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的,各类从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除外。第三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
2、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四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规范调用指挥、强化实战训练,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装备物资,做到训练有素、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第五条市政府负责领导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及时研究解决队伍能力建设、运行保障,以及装备和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应急力量统筹,强化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体系
3、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现就近就便应急处置,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由单一灾种向多灾种转变。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的制定,协调解决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大型和关键装备配备和运维、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和救援消耗补偿,依规协调解决救援人员特殊岗位待遇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养、装备建设、预案演练、专家指导、救援员注册登记等提供支撑保障。第六条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即依托建立的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保障机制,保障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鼓励专业应急救
4、援队伍创新运行机制,实施市场化运营服务。第二章队伍建设第七条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推进、分级负责、专常兼备、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依托有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应急资源,分专业、分类型建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力量。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整合市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建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由市应急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设立和调整情况。第九条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
5、据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城市安全、山岳等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融合医疗救护、交通、燃气、环境、气象、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掌握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第十条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辖区突发事件以及单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着眼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一)市应急救援支队。由市应急局牵
6、头建设,主要负责综合性抢险救援和应急救援业务宣传、培训等工作。(二)市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融合石油化工、工程机械、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相关单位救援力量,主要负责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三)市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参与,融合工程机械、交通运输等单位救援力量,主要负责我市地下非煤矿山、煤矿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四)市森林防灭火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依托森林消防大队,主要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与处置工作。(五)市防汛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
7、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依托具有水旱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的企业或单位,主要负责洪涝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六)市供电抢修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能源局牵头建设,国网泰安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主要负责被毁坏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七)市公共设施抢修专业应急救援支队。由泰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负责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抢修工作以及燃气、供热、城市供水事故、二次供水事故等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村镇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A)市路桥抢通专业应急救援队。由交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负责路桥抢通工作。(九)市建筑工程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由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设,依托市内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或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因建筑施工或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险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十)市卫生医疗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建设,主要负责突发急性传染病、核和辐射、食物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十一)市地震和地质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市消防救援支队、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第五地质矿产勘查院参与,主要负责我市地震灾害现场协同救援和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十二)市气象灾害监测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气象局牵头建设,主要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9、和调查评估等工作。(十三)市石油燃气管道专业应急救援队。由市应急局牵头建设,依托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维抢修事业部,主要负责燃气管网抢险维修、管网检测、应急供气及燃气岗位实操培训等工作。第十一条组建单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机构设置、营房场地、装备器材、经费投入,满足日常运行、人员开支和常备装备配备、运维等;为应急救援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积极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队员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医疗、抚恤、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采购或租用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设施、场所
10、,可在应急备勤和救援活动中,调配给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免费使用。第十三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装备器材库和训练场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配齐装备器材和通信设备,指定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装备器材完好和应急救援通信畅通。第三章队伍管理第十四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队伍建设、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第十五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以下制度:(一)值班值守制度。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汛期、森林防火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
11、感时期,应当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二)应急响应制度。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指令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S)应急演练制度。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在组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兵拉动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和效果评估,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确保其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四)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第十六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
12、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严格按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标准进行达标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实训演练,保持装备完好;服从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性消防队伍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完成救援任务。第十七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业务全面负责。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从业经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业经历,人选要征询市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八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热爱应急救援事业并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退役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
13、工作者优先。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提倡应急救援人员一专多能,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员、救生员等应急救援职业资格,市应急局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动态管理,确保队伍质量。第十九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加强以救援技能、装备操作和战术技术运用为重点的培训演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行动方案,按要求参加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二
14、十条市应急局应当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第二十一条市应急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达标考核和技能竞赛,对业务突出、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对工作不落实,情节严重的,取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认定资格。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对参加高危专业项目竞赛、演练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
15、,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等烈士评定规定,评定为烈士。第四章指挥调度第二十三条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的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机制要求,对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指令,指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及联演联训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指挥调度所属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指令。组建单位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单位或协议服务单位应急救援或其他重大活动时,组建单位应同时报市应急局。第二十四条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
16、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第二十五条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指令撤离现场并报告下达指令部门。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救援任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援总结报调度部门和单位。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土地、应急装备、职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制定救援补偿办法和流程,实行分级分类承担相关救援补偿费用。被救援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救援费用的,由征用单位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财政部门给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要的资金补偿。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各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如实统计所消耗的物资数量,被救援单位据此补偿物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