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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案件及重大决定审查审核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结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事实、情节、证据、性质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制定本行政处罚决定制度。第二条、卫生健康局成立审委会,落实审查制度。成立江永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案件审查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执法股股长、综合监督执法局局长等相关人员组成。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行政案件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办理案件负责等人员参加。第三条、制定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流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案件相关材料报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执法股初步审查。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执法股对上报的案件进行初审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经局长同意并确定开会时间和参会人员,召开集体讨论会。集体讨论会上,由办案负责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主要证据进行汇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参加会议人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集体讨论案件形成合议,依照合议做出处理决定。第四条、作出审查决定,严格依法执行。审委会依照审查程序,对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是否恰当,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内容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集体讨论会议的决定,办案单位严格依法执行。第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