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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院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学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教务、招生就业、团委、计财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
2、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干事、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的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S)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一专业前10%;本学年度学习平均
3、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实验、实习等均在良好以上。(七)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吸烟、酗酒、赌博、夜不归宿、包夜上网等不良现象。(A)已获本学年学院一等奖学金和“三好学生标兵”或“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荣誉称号。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发表不当言论有损学院形象者。(二)有违反校规校纪或不诚信记录、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S)参与非法组织、不健康团体活动者。(四)不参加学院及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者。第四章名额分配与评审第九条名额分配。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下达给学院的名额,并结合
4、学院实际,提出分配名额建议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第十条评审程序(一)本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应的辅助支撑材料。(二)班级推荐。各班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4人,普通学生3人组成,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监督工作,并负责向本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本班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写出相应的推荐意见。(三)各二级学院评选。各二级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
5、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四)学院审核。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认真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结果,确定学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五)会议评审。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并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拟推荐人选名单,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六)学院审定、公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七)学院上报。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拟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同获奖学生先进事迹等有关材料上报审批。第十一条同
6、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五章奖金发放和管理第十二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三条学院和各二级学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对获奖学生要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第十四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将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