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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审计总体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机关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即内审办公室,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加强
2、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五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由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第六条主要负责人负责指导、督促内审工作开展,职责如下:(一)部署编制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战略和规划。(二)推动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审批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四)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
3、问题,协调单位相关科室在审计工作中的关系。(五)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和提出意见的整改督查工作,推动审计结果的综合利用,确定审计结果公开方式。(六)支持内审工作小组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干涉、不受干扰。(七)提议表彰和奖励审计办公室和成效显著的审计人员。(八)加强审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推动建立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业绩评价体系和职务晋升机制。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本为实际,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围绕单位年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O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
4、责:(一)对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本地区重大经济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二)对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三)对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四)对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五)对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二)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三)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贯彻落实重大经济政策措施、发展规划、战略决策、业务计划执行、财政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等有
5、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制止决定;(六)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七)提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检查被审计对象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情况。第十条及时将本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6、线索、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工作总结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原则第十一条服务工作需要,以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为指引,以年度审计计划为授权,结合内部环境和审计资源情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第十二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超越职责权限和规定程序开展审计,不参与可能影响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各类管理工作或协调组织。第十三条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不同审计方式,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审计业务活动。第十四条推动内外审计资源的整合,灵活运用各类组织形式和技术方法,对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利用各类资金、资产、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
7、十五条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揭示和抵御的免疫系统功能,立足推动体制、机制与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成为促进本职工作发展的重要基石。第十六条建立确保审计质量的内控机制,定期检查与评估已开展审计工作质量与预期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主要领导批准,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不得随意调用。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十八条审计办公室根据年度本职工作的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领导审议批准。第十九条审计计划批准后的主要工作程序:(-)审计准备1 .审计办公室根据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各类审计任务的实施与开展。对于新开展的审计类别项目,应当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8、报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2 .审计办公室及时做好包括项目立项、组建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批准审计实施方案、编撰审计文件等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组至少由两名以上的人员组成。(二)审计实施1 .审计组向被审计对象发送审计通知书,提出送审资料清单和审计要求。2 .召开有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出席的审计进点会。进点会由审计办公室负责人或审计组长主持,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3 .审计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导向,通过运用审核、观察、询问、访谈、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一系列执业程序,把握重点,查找漏洞,发现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4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
9、问题,审计组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沟通交流,推动即审即改。5 .对于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等严重问题,审计组应及时向审计办公室报告,按规定程序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审计报告1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要求期限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复则视作无异议。2 .对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重新核定相关证据或补充提供的审计证据,根据事实决定采纳与否。对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或不恰当的文字,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对确有偏差或错误的审计结论,可进行重新取证后予以评价。3 .在完成审计报告的规定审批程序后,审计办公室向学校提交符合
10、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的审计报告。4 .审计报告一经批复,审计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审计的委托部门和对审计结果应有考虑的相关职能部门,并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整改意见书。根据需要,审计报告亦可送达被审计单位。(四)审计整改1 .对被审计对象的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2 .根据需要,出具有关审计整改结果情况报告。3 .定期向校长和协管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五)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在完成上述所有审计程序后,按单位内部的档案管理规定,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第二十条被审计对象若对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计办公
11、室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计办公室应当出具复查决定。被审计对象若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申请复议,由内审小组领导指定专门人员组织复审,得出最终结论。第二十一条对于审计办公室与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职并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对于审计实施中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办公室可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第二十三条对于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办公室可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第二十四条审计办公室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而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12、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审计办公室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处置;拒不改正的,审计办公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等建议;情节严重的,应移交纪监部门处理:(-)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信息、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六)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八)推诿、塞责移送事项核实查处责任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单位及下属单位。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