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细则.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高效合规,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3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考核兑现、授牌奖励等事后奖励类项目可不列入项目评审范围;若有必要,业务处室可纳入评审范围。第三条项目评审由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开
2、展。第三方机构所需评审专家在其组建专家库抽取;业务处室组织的评审专家在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中抽取。第四条项目评审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独立客观、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财务审计处负责制定项目评审管理制度。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机构)负责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对项目评审过程负责。政策法规处负责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专家抽取。第三章评审方式和指标体系第六条评审方式:业务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审。第七条评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项目投资、技术水平、质量水平、效益贡献等方面。(-)投资指标:指项目投资规模情况,设备投资情况。(二)技术水平:指项目设
3、备、工艺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项目技术先进性情况(国内、国际所处技术水平)。(三)质量指标:指项目设计质量提升、劳动生产率、产品产值率、投入产出比,项目商业模式、业务模式等情况,以及获得的创新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情况。(四)效益指标:指项目达产后,预计新增税收贡献情况、利润情况、产业带动性和示范性等情况。第八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调整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事后奖补类项目,可简化评审指标。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九条制定方案。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机构)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包括评审内容、评审方式、评分标准、加减分事项、实地核查项目情况等,报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第十条评审筹备。(-)业务处室(第
4、三方机构)按照评审方案,确定评审专家、评审时间、评审地点,确定实地核查项目名单,准备项目评审所需的专家打分表、项目资料、评分细则和评审要求等材料。(二)业务处室(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分组,确定不同项目分组评审工作的专家构成。每个专家组由3名或5名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第十一条项目评审。(一)参与评审的专家推荐其中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组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维持评审纪律、把握评审进度、组织集体评议等。(二)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材料,对项目独立打分,独立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项目评分规则形成项目最终评审分数和评审意见。对于投资类项目,第三方机构(专家)会同业务处室抽取一定比
5、例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材料由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三)第三方机构(专家)将项目专家评分和评审意见,以及相关原始记录一同上报业务处室。(四)第三方机构(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核的参考依据,业务处室在此基础上开展审核;对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评审的否定意见,业务处室要谨慎对待。业务处室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年度支持重点,并结合预算控制情况,择优提出拟支持项目和金额,经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财务审计处。第五章评审要求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评审资质和专业能力,并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评审专家不得压制其他人员意见,
6、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第十三条参与项目评审人员不得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评审管理单位私自接触,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项目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第十四条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认定项目和清单、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意见,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评审结束后,及时向项目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意见并交回全部评审材料。第十五条评审专家一年内存在履职评价为“较差”及以下、请假不及时、缺席、项目结束后发现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等以上任意一种情形累计超过2次及以上的,政策法规处按程序
7、将评审专家移除市经济信息委专家库,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评审第三方机构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完善内控制度,制定评审办法,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保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客观科学、公平公正;(二)为专家创造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表意见的氛围,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维护评审工作秩序,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四)不得以评审项目为由收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报酬、礼品和费用等;(五)对评审项目信息、专家构成、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等信息保密;(六)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评价;(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方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服务期内,抽查(
8、指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等部门开展的检查,以及专业服务机构的抽查)中发现单个评审意见存在差错的,计为1次差错(同一类差错不重复计算),每次差错扣减第三方机构25%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差错次数累计达5次或者重大差错1次的,即为考核不达标,市经济信息委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可委托未参与评审的专业服务机构对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情况进行抽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业务处室组织开展的项目评审需接受委机关纪委、审计、纪检部门监督,并对受托的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协助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形的,市经济信息委将终止其组织评审工作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第十九条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存在符合回避情形而不主动申请回避、违反保密规定、侵犯项目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市经济信息委将终止其评审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廉洁纪律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渝经财审(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