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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管理,其他在校生参照执行。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
2、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
3、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
4、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
5、考证、高考档案等相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能超过30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第十条参军入伍、创业、有疾病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
6、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
7、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缴费、报到、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未获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8、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成绩考核与评定依据郑州职业技术学院成绩考核与评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五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十六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第十七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
9、、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第十八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
10、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条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确认,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
11、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二)对口招生转入统招,或虽同属对口招生但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三)学科跨度较大者;(四)正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学生;(五)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二条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只能转一次,具体参照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
12、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第二十四条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一)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学校将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
13、安机关。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休学:(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必须病休治疗一个月以上者;(二)累计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有创业需要,本人提出申请者;(四)参军入伍者;(五)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者;(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休学三次,累计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三年制专科生为6年,五年制专科生为8年。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辅
14、导员同意,所在系审核,报学校学生处批准。第二十九条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条休学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只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三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应持本人书面申请、相关复学佐证材料,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学校学生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二)复学的学生,依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如原专业无后续
15、班级的可酌情编入相近专业;(三)学生复学后,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就读班级执行。第五节退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节;(五)在开学两周内未缴费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第三十三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学生处提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业成绩,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