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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对外委协作单位管理人员请假、销假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章制度要求第一条适用人: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生产经理、生产副经理、各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第二条离矿必须请假,4小时以内电话请示同意,4小时以上严格按照请销假流程审批。第三条审批程序:以上管理负责人请假应由本人审批完成后方可离矿。项目副经理以下管理负责人请假一律由外协单位总经理、调度室主任、生产助理、副总工、安全副矿长签字同意,项目经理必须矿长审批同意,请假条交调度室备案。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前审批的,先短信(微信)请假,矿长是否批假,截屏信息反馈调度室主任确认,休假后及时补齐相关手续。第四条备案销假
2、:管理负责人的请假审批单及时上报调度室备案,假满后1个工作日内到调度室销假。第五条各外协单位总经理应统筹处理协调好工作与休假的关系,不得因管理负责人请假耽误工作。第六条管理负责人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外协单位考核,凡不按照规定请假的对所在的外协单位一律按照5000元/天进行处罚。第七条调度室严格按照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对不落实执行的,对调度室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第八条项目副经理以下请假需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生产助理签字,项目经理请假需矿长签字。第九条项目经理以下请假,2天以内(含两天)需生产助理、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签字,2天以上需矿长签字;项目经理请假需矿长签字。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