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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规范一、审计基本要求(一)项目审计材料专业审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以市发展改革委移交的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为准,独立开展项目验收专项审计工作。应专业审计机构要求,项目单位须在提交给市发展改革委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范围内,向专业审计机构补充提供细化的专项审计佐证材料。(二)项目建设期以市发展改革委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为准,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整改期间新增投入的,可纳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专业审计机构须对该部分投资金额单独披露。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未明确到月、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年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年份的最
2、后一日;对项目建设期仅明确到年份、月份但未明确到日的,建设期起止日期为期初所在月份的第一日至期末所在月份的最后一日。(三)项目实施主体接受审计的项目单位应与项目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规定的项目单位一致。项目单位若有调整的,以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调整审核意见为准。二、项目投资金额审核重点审核项目投资的合规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一)财务资料审查项目单位提供的费用支出资料应真实完整,包括项目支出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单等完整资料。因资料不完整而导致无法判断经济业务真实性的,支出事项不予以确认。(二)发票审查1项目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论是否发生实质抵扣,均予以
3、剔除,不计入项目完成投资金额。2 .项目建设期起始日期为T1,截止日期为T2,与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有关的发票应在TI到T2+90日时间段内开具,其它时间段开具的发票,原则上不予以确认。3 .验证发票的真实性。单笔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发票应通过税务系统查询真伪,并记录发票号码等信息提供给验收服务机构留存。4 .发票应盖有销售方(收款方)的发票专用章(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应与合同一致,发票抬头应与项目单位一致,否则不予以确认。5 .对于进口设备须核查设备的进口关税缴纳单、进口增值税缴纳单。(三)合同审查1 .与项目相关的商业合同应盖有项目单位和合同相对方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4、,合同的购买内容应与发票内容相符。2 .存在关联交易的(按企业会计准则认定的关联交易),须关注并审慎判断交易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3 .对于服务类支出,须查看服务内容、时间、服务成果、验收方式等。(四)付款审查1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不予以确认。4 .付款一般通过银行支付。银行回单上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应与合同和发票一致,如不一致,不予以确认。5 .资金支付时间发生在T2+90日以后的,原则上不予以确认,但因质量保障计划按合理比例计算的质保金除外。(五)资产盘点核查1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清单(含购置的相关软件,至少包含设备名称、型号、供应商、购置金额、到货日期、发票号码/
5、进口关税缴纳单号码、付款日期、设备盘点地点、招标方式、资金来源、关联方关系)进行盘点核查。6 .对于未盘点到资产(含软件类)的支出,不予以确认。7 .核查资产是否在项目建设地,是否正常投入使用。(1)项目建设地点原则上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2)数字经济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项目购置的服务器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以外的,可采用检查项目单位与托管机构签订的设备托管协议、远程视频核查等方式进行设备盘点核查。8 .项目单位购置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未列出且与项目不相关的设备,不予以确认。9 .日常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办公电脑等)、日常消费品、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商业房产的支出
6、,不予以确认。10 项目单位为实施项目自制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且能提供相应记账凭证的部分,予以确认。11 数字经济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项目的云服务器、基站租赁费用等可计入建设投资。(六)费用审查1审核费用事项是否与项目相关,对于不相关的费用,不予以确认。2 .人力资源费根据项目人员清单、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总额清单进行核定,且不高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的人力资源预算费用。3 .融资贴息扶持方式项目的实际贷款利息支出,以实际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合同书、立项批复文件确定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核定。三、审计查验章(一)现场审计时,专业审计机构须在所有审核确认的发票上加盖市发展改革委专项资
7、金审计查验章。(二)已加盖市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的专项资金审计查验章的发票,不予以确认。政策允许叠加资助或项目单位能提供盖章部门出具的未获得资助的书面证明的发票除外。四、验收专项审计报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并出具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一)审定金额与项目单位经费决算报告申报金额存在差异的,审计报告必须说明导致差异的原因。(二)审计报告中所列投资汇总数据,须附列对应的投资明细表,详细列明支出名称、型号用途、开票方等内容。(三)审计报告中所列设备明细表,须说明设备是否安放在项目建设地,是否正常投入使用;自制的设备需注明。(四)项目单位未按有关规定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的,存在涉嫌重复申报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五)项目实际建设地点与计划建设地点不一致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六)无法判断项目所购置设备或服务类支出是否与项目相关的以及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的,审计报告必须如实说明有关情况。(七)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应在验收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A)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前,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反馈审计意见。对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对报告查漏补缺。五、其他市发展改革委事后奖补类专项资金项目专项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工作规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