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166714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4.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_.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第一篇: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XX县区计划生育局与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2009)山行非执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XX县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地址。XX县区开云镇衡山大道。法定代表人赵申广,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清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主任,住本单位。委托代理人谭交林,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XX县区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征收办执行室主任,住本单位。被执行人赵新华,男。被执行人李立平,女。申请

2、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违法生育,征收非诉行政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俩被执行人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于2007年8月14日以被执行人夫妇在2004年4月2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山计生征决字(2007)423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征收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夫妇社会抚养费1122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征收决定

3、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按征收决定书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山计生征决字(2007)423020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二、限被执行人赵新华、李立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申请人XX县区计划生育局交纳社会抚养费11228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63元,复制案卷材料与法律文书工本费100元,合计163元,由被执行人李白奎、余新年共同负担。审判长曹科审判员周怀立审

4、判员曾运与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李美桃校对责任人:曾运与打印责任人:李美桃第二篇: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李建益、卢淑玲非诉执行一案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李建益、卢淑玲非诉执行一案(2010)商区法执字第00166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闵克宁,局长。被执行人李建益,男。被执行人卢淑玲,女。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5、、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审判长吕麟玉审判员王慧审判员卢晓明二O-O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程迎喜第三篇: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张小军、王小红非诉执行一案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与张小军、王小红非诉执行一案(2010)商区法执字第0016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闵克宁,局长。被执行人张小军,男。被执行人王小红,女。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5月7日受理。经本院审查认为,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应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商州区计划生育局商政计生征字(2009)0033号社会抚育费征收决定书。审判长吕麟玉审判员王慧审判员卢晓明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程迎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