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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学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预算支出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XX学校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项目以“集体决策、分级负责、责权统一、跟踪问效”为原则进行申报、管理、使用、监督和评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是指学校计划外和超计划、因各种经济活动而支付经费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项目,包括基建修缮、设备采购、教职工培训、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技术研发、各类合作、购买服务和其他应纳入本办法
2、管理的项目。事业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常规办学经费等不纳入此办法管理。上级财政拨入大额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依据上级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步骤包括:资金申请、评估论证、审批立项、管理监督、效益评价、奖惩问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财务、教务、总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负责规划、统筹、协调学校专项资金项目。成立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估组,成员根据项目内容由财务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的评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能归口财务处,负责组
3、织专项资金项目论证、日常管理协调、会计原始凭证归类整理入档、效益评价、奖惩责任落实等。纪监审室负责项目合同审计、财务审计、效益审计等事宜。后勤处负责招投标管理、资产处置等事宜。以上各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权责统一。第六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就所辖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申报,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提出预期效益和目标、项目实施、撰写结项报告、参与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项目运行及后期维护管理等。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七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以满足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依据,以创收增效、达到预期目标为标准。第八条项目申报,申报人须
4、认真填写XX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背景和意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项目效益实现周期、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其他特殊要求等(项目含有大型设备购置的要有设备选型说明)。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经申报部门领导班子研究和分管校领导审定后,报财务处。第三章项目论证与审批第十条财务处接到项目申报后,应组织专家评估组、项目成果应用部门等对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的预期效益和预期目标进行论证和评价,并提出“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等意见和建议。专业性较强或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一条财务处汇总
5、论证意见,上报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研究决定。专家评估组提出“不同意立项”的项目,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立项。第十二条学校研究通过后,批准立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专项支出计划。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第四章项目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须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报财务处审批备案,并按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财务处应建立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和管理,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
6、、安全、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自觉接受监督。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日常借支、使用事项进行监督。纪监审室负责进行定期专项检查监督,包括:各项经济活动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及挤占挪用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审批及其他违规行为。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周期在一年内的短期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进行中期向财务处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和财务支出情况报告各一份;项目实施周期一年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应以自然年为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报告。项目报告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五章项目验收与效益评价第十七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制度。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完成情
7、况、资金管理等进行验收,对项目投入使用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向财务处报送项目专题报告、资金支出决算报告和项目效益报告。第十八条财务处负责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包括验收项目的认定、验收的时间安排与组织、验收指标和方案的确定、验收结果的上报等。第十九条项目效益评价主要以项目申报书中填报的相关内容为依据进行。由专家评估组对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效益实现周期为时间依据,以预期效益为标准进行效益评价;对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以预期目标为标准进行评价。评价意见一般为“同意结项”、“不同意结项”和“暂缓结项等”。第二十条财务处汇总验收、评价意见,形成奖惩建议,报送专项资金项
8、目管理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学校研究决定。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通过结项后,撤销专项账户,剩余资金收回。第六章奖惩问责第二十二条完善奖惩制度。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结果纳入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第二十三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通过验收并超额完成目标经济效益的项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部门给以相应的绩效奖励。第二十四条凡不可抗力之外原因造成的专项资金项目未完成并造成经济损失、专项资金项目未实现预期效益或未达到预期目标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工作的,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部门扣发一定比例、一定时间的绩效奖金,相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优。第二十五条凡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超越职责权限擅自使用专项资金的、决策不当造成专项资金出现重大损失等,要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解释,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