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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XX03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D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组织架构2第三章人员招募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养关系5第六章委托报酬8第七章品质管理16第八章考核16第九章法律责任与解约处理24第十章附则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险法与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具有保险营销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
2、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之“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之“职责”,“代理职级评估与认定”简称之“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之“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之“降级”。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务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公司的有关规定。第四条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者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
3、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意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六条市分公司或者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与营销组。分别由区经理职级、处经理职级与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营销团队的称谓为:公司营销服务部名称+营销团队名称第三章人员招募第七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55周岁之间;(二)市区营销员具有高中(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县域营销员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签约:(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而被公司或者其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第九条待签约人员务必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五)公司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第十条保险营销员签约程序如下:(一)待签约人员由推荐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二)符合条件的待签约人员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5、(三)待签约人员需由保险代理合同规定的两名保证人对其提供担保。(四)待签约人员应向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后,由公司核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保证金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由公司负责保管,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如无债务问题则无息全额返还。(五)各分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应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保险营销员个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营销员建立个人档案。第四章职级与职责第十一条保险营销员分为两个系列:(一)业务系列:包含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四级。(二)主管系列:包含组经理、处经理、区经理三级主管,分别管辖营销组、营销处与
6、营销区。组经理级主管分设组经理、高级组经理与资深组经理三档;处经理级主管分设处经理、高级处经理与资深处经理三档;区经理级主管分设区经理与高级区经理两档。第十二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之间能够相互转换:(一)业务经理与高级业务经理符合业务主任晋升组经理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组经理。(二)各级主管可根据本人业绩转为业务主任、业务经理或者高级业务经理。当主管个人业绩达到所转换职级维持考核条件,可提出转换系列申请。组经理转系列为业务经理或者高级业务经理须任组经理满12个月。第十三条业务系列人员与主管系列人员转换系列的程序:(一)由本人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职级变动申请审批表,向公司书面提
7、出转换系列申请。(-)保险营销员转换系列由市分公司或者其上级分公司审核批准(业务系列人员转换主管系列务必通过晋升组经理综合测评与培训考试合格),再由公司根据本人最近考核结果确定其转换系列后的相应职级,并在其所在营销服务部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业务系列与主管系列人员的职责:(一)业务系列人员(业务员、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1 .寻找准客户(包含:接洽、需求分析、设计投保方案、方案讲解),销售保险单(包含:促成与递送保单),协助客户缴纳保险费,完成业务考核指标;2 .为保户提供售后服务(包含保户回访、协助保户缴纳续期保险费、满足保户有关保单服务需求与协助公司处理保全与给付事宜等);
8、3 .参加公司有关会议与培训等活动,向公司汇报代理业务情况;4 .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 .同业务系列人员的职责(1-4项);2 .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的辅导、培训与陪访;3 .积极主动推荐新人;4 .培养组经理;5 .对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进行日常活动管理;6 .协助上级主管实施团队日常管理。(三)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 .同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6项);2 .对直辖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 积极进展组织,培养组经理、处经理;4 .确保直辖处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5 .制定与实施直辖处进展计划,组织直辖处的经营管理。(五)区经理
9、职级主管的职责:1 .同处经理职级主管的职责(1-5项);2 .对直辖的处经理进行经营管理与辅导;3 .积极进展组织,培养组经理、处经理与区经理;4 .确保直辖区各项经营目标的达成;6 .制定与实施直辖区进展计划,组织直辖区的经营管理。7 .地区公共关系的建立与保护。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养关系第十五条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组,处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处,区经理级主管管辖营销区。各级主管与其直接管辖的业务系列人员构成该主管的直辖组,处经理(或者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组及直接其管辖的营销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处,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组及其管辖的营销组、营销处构成该主管的直辖区。第十六条营销员与其推荐的新签约人员之
10、间形成推荐关系,推荐关系能够为多重。关于新人的组织归属有如下规定:(一)主管推荐的新人,归入该主管的直辖组;业务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入推荐人直属主管的直辖组;(二)业务系列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回归至其辖下;若被推荐人先于推荐人晋升为主管,被推荐人及与其具有多重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均不再回归给推荐人。第十七条培养关系有三种情形:培养组、培养处与培养区。(一)培养组培养组关系包含直接培养组、间接培养组。直接培养组是指各级主管直辖组中培养出新的组经理。当主管A直辖的业务系列人员B晋升为组经理时,B及与其有推荐关系的业务系列人员构成新的营销组,A与B形成直接培
11、养组关系,A直接培养B。若B直接培养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养组关系。若C直接培养组经理D,则A与D形成多重培养组关系。(二)培养处培养处关系包含直接培养处、间接培养处。直接培养处是指处经理级或者区经理级主管的直辖处中培养出新的处经理。当主管A辖下组经理B晋升为处经理时,B的直辖组、与其具有培养关系的各档营销组构成新的营销处;A与B形成直接培养处关系,A直接培养B。若B直接培养处经理C,则A与C形成间接培养处关系。(S)培养区培养区是指区经理级主管直辖团队中培养出新的区经理。当区经理级主管A辖下的处经理B晋升为区经理时,B的直辖处、与其有培养关系的各档营销处构成新的营销区。如今,A与B形成
12、培养区关系,A培养B。第十八条有关培养组关系与利益的说明培养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养者为主管且被培养者职级为组经理级。(一)主管A直接培养组经理B,B直接培养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养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养组利益;若B降级至业务系列或者转系列,A与B、B与C不再具有培养组关系,培养组利益不再发放,但A与C的间接培养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养组利益;此后,若B再次晋升为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养组关系,A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养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养组关系与直接培养组利益均不再恢复;(二)组经理A直接培养组经理B,B直接培养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处经理
13、,A与B、A与C的培养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养组关系与培养组利益均不再恢复。第十九条有关培养处关系与利益的说明培养处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养者为处经理或者以上职级,且被培养者职级为处经理级。(一)主管A直接培养处经理B,B直接培养处经理C,A对B、B对C享有直接培养处利益,A对C享有间接培养处利益。若B降级至组经理级或者转系列,贝I:1A与B、B与C不再具有直接培养处关系,直接培养处利益不再发放;A与C的间接培养处关系不变,A仍然享有C的间接培养处利益;2 .若B降级为组经理,A与B恢复B晋升处经理前的培养关系,原培养关系为直接培养关系的,培养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
14、;否则,原培养关系对应的利益保持不变;3 .若B再次晋升为处经理,A与B重新建立直接培养处关系,A按第三年度的津贴比例提取B的直接培养处津贴;但B对C的直接培养处关系与直接培养处利益均不再恢复。(二)处经理A直接培养处经理B,B直接培养处经理C,若B先于A晋升为区经理,A与B、A与C的培养处关系终止;此后,当B降级为处经理时,A对B、A对C的培养处关系与培养处利益均不再恢复。第二十条有关培养区关系与利益的说明培养区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培养者与被培养者均为区经理级主管。(一)区经理A培养区经理B,当B降级至处经理级或者转系列,则:1A与B不再具有培养区关系,A不再享有B的培养区津贴;4 .若B降级至
15、处经理级,A与B恢复B晋升区经理前的培养关系,培养津贴按第三年比例发放;5 .若B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与B重新建立培养区关系,A按第三年度津贴比例提取B的培养区津贴。(二)区经理A培养区经理B,当A降级至区经理下列职级或者转系列时,A与B的培养区关系终止;此后,A再重新晋升为区经理,A对B的培养关系与培养利益也不再恢复。第二十一条同步晋升(降级)的处理具有推荐关系的业务主任职级及以上职级的业务系列人员同时晋升或者转系列为组经理时,彼此建立培养组关系;具有培养关系的同档主管同时跨级晋升(降级)I时,彼此仍建立培养关系。第二十二条业务主管的管辖关系1跨级晋升是指资深组经理晋升处经理,或者资深处经理晋升区经理。同级的各档主管互不管辖;区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有培养关系的各档组经理与处经理,处经理级主管管辖与其具有培养关系的各档组经理。组经理直辖组人员晋升为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组经理归属上级主管管辖,原组经理与其建立培养组关系;当原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重新管辖其培养的组经理。处经理管辖的组经理晋升为处经理时,彼此不再具有管辖关系,新晋升的处经理归属上级区经理管辖,原处经理与其建立培养处关系;当原处经理晋升区经理时